无业人员孙勇,2000年3月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孙勇伙同郭海(已被判刑)为报复他人,于2000年5月14日下午5时许,纠集邓黎敏等20余人,携带凶器殴打金某,孙勇砍击金的头部、手部后逃离现场。经司法鉴定,被害人金某已构成轻伤。
某基层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以聚众斗殴罪,判处被告人孙勇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撤销对孙勇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的缓刑部分,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
本案在审理时,是适用普通程序还是简易程序,有两种不同意见:
某基层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以聚众斗殴罪,判处被告人孙勇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撤销对孙勇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的缓刑部分,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
本案在审理时,是适用普通程序还是简易程序,有两种不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