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探讨我国应确立何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前首先要确立一种均衡考虑的思维方式,而这种均衡就要考虑到国家的政治开明程度、经济发展水平、法律文化背景、犯罪率高低、公民的权利意识等。考虑到我国的法律文化传统、依法治国方略、刑事诉讼追究价值的均衡、与国际接轨等因素,笔者赞同在我国采用“排除加例外说”。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国都越来越重视对人权的保障,我国也正在适应这一潮流,开始注重对个人权利的保护。非法证据的取得是以牺牲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为代价的,是与保护人权这一世界潮流相违背的,所以,对非法证据在原则上应予以排除。
小议死刑不可废除
世界的轻刑化趋势和刑罚人道主义所导致的一个明显结果,就是许多国家都废除了死刑。由此,不少呼吁在中国刑罚中也废除死刑的观点时有所闻。然而,结合中国社会生活与司法实践的实际状况,我们坚决地主张死刑不可废除,理由至少有如下几个方面:
论正当防卫的立法完善
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中规定违法性阻却要由之一,在社会生活中,正当防卫表面上看具有加害性,但不具犯罪构成要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这类行为称之为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重要制度之一。
1979年刑法对正当防卫的规定显得过于笼统,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不清,在实践可操作性差,因而1997年刑法第二十条对正当防卫进行了修改,其规定显得更为科学。但是,经过这几年的实践,其仍有不尽如人意之处。
1979年刑法对正当防卫的规定显得过于笼统,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不清,在实践可操作性差,因而1997年刑法第二十条对正当防卫进行了修改,其规定显得更为科学。但是,经过这几年的实践,其仍有不尽如人意之处。
贪污罪共犯问题
我们知道,当犯罪的成立以行为人具有特定身份为要件时,该犯罪就是真正身份犯,该身份称为构成身份。贪污罪正是以行为人具有特定身份为构成要件的真正身份犯,行为人的特定身份前面已作了详细论述,即是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者,以及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人员。共同贪污的行为人既可能都是具有特定身份的人,也可能是具有特定身份的人与不具有特定身份的人相互勾结,共同实施贪污行为。当具有特定身份的行为人在同一贪污犯罪故意的支配下,不同程度地分别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相互配合、相互利用、彼此关照,共同实施了贪污犯罪行为时,就成立共同贪污行为。
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思考
构建新的刑事诉讼制度田 幸
1996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根据国家社会发展的现实对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作了重大变革。特别是确立了刑事诉辩制度和法官居中裁判的格局;规定了证据不足宣告无罪的制度;加强了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但问题依然存在,主要是:诉讼观念和诉讼机制存在着不适应;诉辩不均衡;对被告人的权利缺乏实际保护。
要构建新的刑事诉讼制度,就必须更新刑事司法观念。在确立司法公正观念,无罪推定和有利于被告观念,诉辩均衡观念指导下,构建科学的诉讼机制。
1996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根据国家社会发展的现实对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作了重大变革。特别是确立了刑事诉辩制度和法官居中裁判的格局;规定了证据不足宣告无罪的制度;加强了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但问题依然存在,主要是:诉讼观念和诉讼机制存在着不适应;诉辩不均衡;对被告人的权利缺乏实际保护。
要构建新的刑事诉讼制度,就必须更新刑事司法观念。在确立司法公正观念,无罪推定和有利于被告观念,诉辩均衡观念指导下,构建科学的诉讼机制。
浅谈对刑事审判公开的理解
一、审判公开的含义。
关于审判公开的含义,一般将其理解为与公开审判同义。如有人认为“审判公开与公开审判其含义并无原则不同。”[1] 认为“鉴于秘密审判已经为历史所摈弃,因而在讨论现行法中的审判公开原则时,不必再把向当事人公开纳入其中。”[2]因此其含义就局限在向社会公开即公开审判的层面上。
关于审判公开的含义,一般将其理解为与公开审判同义。如有人认为“审判公开与公开审判其含义并无原则不同。”[1] 认为“鉴于秘密审判已经为历史所摈弃,因而在讨论现行法中的审判公开原则时,不必再把向当事人公开纳入其中。”[2]因此其含义就局限在向社会公开即公开审判的层面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