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 非法期货交易法律专题Futures trading

为非法期货现货平台、会员单位、代理商提供最专业的辩护和律师意见专注、专业、精益求精

最新动态

90后打造虚假外汇交易平台诈骗逾亿元

90后打造虚假外汇交易平台诈骗逾亿元

炒外汇又叫外汇保证金交易,是一种比股市投资更优越的金融投资工具。其投资方向是全球外汇市场。由于汇价每日波动幅度不像股市那么大,若以实盘换汇交易投资的话,回报率小。利用保证金交易来投资,外汇投资人可以运用杠杆原理,以小搏大、双向交易、操做灵活,而且由于是全球性的市场,行情被个人或机构控制的机会很小,所以相对于股市来说更加透明和公平。
炒外汇是很多投资者热衷的投资项目,不少虚假交易平台也应运而生。这些平台号称是拥有海外雄厚实力的投资公司,而且还会在高大上的大厦中租用写字楼。可是,一旦投资者将钱转入这些平台的账户,最终的结果却是人去楼空。

jiaoyipingtai

团伙发展二级代理公司132个受害人达6800多人
炒外汇是很多投资者热衷的投资项目,不少虚假交易平台也应运而生。这些平台号称是拥有海外雄厚实力的投资公司,而且还会在高大上的大厦中租用写字楼。可是,一旦投资者将钱转入这些平台的账户,最终的结果却是人去楼空。
今年3月,一条不起眼的线索让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接触到这个覆盖全国诈骗集团的冰山一角。3个多月时间,烟台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边防、刑侦、网安、法制等多部门协同作战,上百警力跨多个省份缜密侦查,终将这一诈骗团伙一网打尽。
据介绍,这是一群高学历的90后,他们打造了一个可以随时在后台修改数据的虚假炒外汇、贵金属投资平台。一年多的时间里,涉案网络外汇交易平台发展二级代理公司132个,个人代理1300多家,受害人达6800多人,涉案价值1.2亿元。
情人闹别扭揭开巨大阴谋
今年3月,市民王某在“民生警务平台”投诉称,其“女朋友”介绍他在一个网络交易平台上炒期货、外汇,先后投入3万余元,现已全部亏损。
经了解,王某常年在非洲务工,一人在外寂寞难耐,便通过某交友网站认识了一个女友,叫小芳,是90后,两人经常视频聊天。
小芳告诉王某,通过网上的投资平台炒外汇和期货来钱很快,自己家亲戚就有干这个的。平台有分析师帮忙看外汇走势,保赚不赔,自己不用动脑子,跟着赚大钱就行。
王某听得很心动,便试着投了3万元。没想到,钱一进交易平台便一直在赔,短短几天时间便缩水1万多元,直至血本无归。赔钱之后,小芳在微信上也不跟他聊天了,王某怀疑自己被骗,专程从非洲赶回国内,通过“民生警务平台”投诉。
开发区分局通过对小芳信息查询落地划分案件归属地,该线索交由边防大队案件侦查队办理。接警后民警立即找到了小芳,小芳称只要民警不处理自己,她愿意将王某的损失如数归还。
民警将案件情况汇报给开发区边防大队大队长赵红军后,赵红军认为这就是一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随后,办案人员立即加大对犯罪嫌疑人小芳的审讯力度。
经审讯,小芳如实交代了其团伙成员人数、诈骗窝点等关键信息。第二天,办案民警将位于开发区某商业大厦的诈骗窝点成功捣毁,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16名。
经查,2017年6月,诈骗窝点负责人孙某与合伙人前往杭州一金融投资公司签订合约,取得了某网络外汇交易平台的经营资格。该平台对外称注册于香港,是一家正规的外汇、贵金属投资平台,实际上是嫌疑人可以随意操控后台、以达到吸干投资人每一分钱为目的的假平台。
孙某获得经营资格后,便组织其下属业务员编造虚假身份,通过微信交友、拉拢感情等手段,诱使受害人到网络外汇交易平台投资。按经营合同,约定按照客户亏损的50%(后提高至75%)进行返利。
截至被警方一网打尽,孙某的窝点经营不到两个月,涉案价值近百万元。
虚假外汇交易平台露真面目
虽然捣毁了诈骗窝点,但办案民警丝毫不敢放松。诈骗团伙的上级公司在哪?团伙有多少人?
开发区分局成立了“327”专案组,在对犯罪嫌疑人孙某等人银行流水、交易凭证进行多次梳理核查后,发现了位于浙江杭州和河南郑州的两个诈骗窝点。
民警分析得知,该网络外汇交易平台组织架构大体分为三层。顶层便是这个平台的开发者,总公司位于郑州,相当于生产商;第二层是他发展的下级代理公司,主要业务是推广平台,一般不直接发展受害人,相当于代理商,本案中位于杭州的公司,便是代理商;第三层是落地公司,一般由公司业务员直接发展受害人,就是孙某这样的小公司。
落地公司会通过小芳这样的业务员哄骗投资者,以赚大钱为诱饵,引导其到虚假网络外汇交易平台炒外汇或贵金属。若不懂行情,可加入微信群或QQ群,群里有专门的分析师“喊单”。
在群里,投资者会发现,分析师有大批拥趸,都在说跟着老师赚了大钱。实际上,一个群里大多数都是落地公司雇来的“托儿”,而“喊单”的分析师可能连小学都没有念过。
钱一旦进入平台,便会被重重盘剥。强制的高额手续费、过夜费、强制汇率差,即便不交易,也会让钱瞬间缩水十几个百分点。如果投资人觉察受骗想要出局,退钱还要等3个工作日。这3天时间里,平台会派专人忽悠投资人继续下单,直到所有的钱都赔光。
赔光的钱,其实都进了平台开发者以及下级代理的口袋里。该网络外汇交易平台就是一个彻头彻尾的电信网络诈骗平台。
庞大诈骗平台的背后推手
在初步锁定犯罪嫌疑人之后,侦查民警便开始对“327诈骗案”的主要嫌疑人进行重点摸排。
民警发现,主要犯罪嫌疑人大多都是90后,拥有大学本科学历。郑州总公司的注册地址,位于当地的中央商务区,也就是CBD。公司主要负责人都开着路虎、宝马、奔驰。从表面上看,该网络外汇交易平台就是一个由年轻人经营的外汇及贵金属投资公司,公司注册地位于香港,公司成员都是高学历的年轻人,是典型的“金融新贵”。
然而,他们登记的居住地址却都是假的,都具有一定的反侦查意识。
4月27日8时整,杭州、郑州跨省异地抓捕同时开展行动,当场抓获犯罪嫌疑人29人。
据悉,该平台开启于2017年3月左右,仅仅一年多时间,这个网络外汇交易平台就已发展二级代理公司132个,个人代理1300多家,受害人达到6800多人,涉案价值1.2亿元。
如此庞大的诈骗平台,背后推手居然是一个出生于1993年的年轻男子。
一次偶然的机会,本案主要犯罪嫌疑人张某得知开设外汇平台可以赚大钱。这种交易平台的源代码花几十万元就可以买到,后台可以自己控制,对外可以包装成正规的外汇交易平台吸引投资人。张某便迅速行动,购买了400开头的虚假电话以此伪装成香港办事处,从而误导客户认为该公司是国际公司。他在郑州CBD租下写字楼,重金聘请技术人员开发平台。
张某的公司设有技术部、风控部、客服部、市场部等,服务器设在香港,连公司的基本员工都以为这是一家真的国际公司,并且在香港有办事处。张某的手下通过猎头公司网站专门搜索“金融”“投资”公司,寻找二级代理,再通过二级代理向下发展。一年时间,公司呈几何级数字发展起来。
张某坦言,最初只是想赚点钱给妈妈买大房子,也想像正规平台一样只赚取手续费,见好就收。但人的欲望一旦膨胀,就再也难被满足。
短短一年时间,张某用骗来的钱在郑州购买了价值800多万元的别墅,投资了电竞酒店、矿产,购买了奔驰、宝马等豪车,还给手下高管买了住宅,配了奔驰车。
落网时,这个大男孩哭着对民警说:“我只是想给妈妈买大房子,但人的欲望是无穷的。”那一瞬间,他看上去还只是个孩子。
目前,警方抓获涉案人员50人,其中采取强制措施30人,查扣豪华车辆4台、电脑50余台、现金45万余元,冻结银行账户19个、资金43万余元,冻结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1个、查封私人别墅1处、个人住宅1处。

 

阅读更多

金道金融非法经营“美原油、美黄金、恒指、美日、德指、美白银”等期货买卖业务

某某、雷某某非法经营、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关  非法经营 共同犯罪 违法所得 罚金 缓刑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案  号: 2018)粤****刑初**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非法经营罪
裁判日期: 2018-02-26
法  官: 某某
审理程序: 一审
原  告: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  告: 某某某某某某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714日出生于广东省五华县,汉族,高中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因本案于20177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25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被告人雷某某,男,1987917日出生于重庆市荣昌区,汉族,大专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荣昌区。因本案于20177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25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男,1985723日出生于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汉族,中专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因本案于20177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25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8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雷某某犯非法经营罪、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于2018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济民出庭支持公诉,上述被告人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非法经营事实
被告人陈某某作为中山市方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未取得经营证券、期货相关资质的情况下,私自从网上购买一套金融交易软件进行改编,后利用该改编后的软件平台(手机APP名称金道金融,微信公众号名称金道交易,网页登陆某称国际金融)从20176月开始非法经营美原油、美黄金、恒指、美日、德指、美白银等期货买卖业务。期间,被告人雷某某受被告人陈某某的雇请,负责该软件平台的日常维护,被告人李某某及乔某1、周某(另案处理)受被告人陈某某的雇请负责招揽客户通过该平台进行期货交易。
截至20178月,被告人陈某某、雷某某等人通过该平台进行非法经营的数额共计人民币810491.11元。
二、诈骗事实
20174月开始,被告人李某某通过网络交友软件结识被害人黄某1后,向对方谎称自己是叫张珊珊的女子,通过假装与黄某1谈恋爱,期间多次通过微信红包或微信转账方式骗取黄某1人民币10010.66元。
20176月开始,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微信群结识了被害人黄某2,后以帮黄某2在上述国际金融网站平台投资为由,先后两次共骗取黄某2人民币3000元。破案后,赃款均未能缴回。
2017718日,公安人员在方某公司抓获被告人陈某某、雷某某、李某某,当场缴获作案工具电脑、手机等物品。归案后,被告人陈某某、雷某某、李某某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雷某某、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黄某1、黄某2的陈述、证人乔某1、周某、高某、陈某、张某、宋国安的证言、辨认笔录、中山市公安局坦洲分局的抓获经过、扣押、处理物品清单、现场及物证照片、办案说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的复函、银行开户资料及交易流水、对公账户资料及交易流水、公安机关出具的方铭公司对公账户充值入账金额流水及金融交易平台交易金额统计、李某某所使用微信号的注册交易信息、发展代理商详细充值记录、方某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现场检测报告书、被告人陈某某、雷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对被告人陈某某所提非法经营的数额中有约25万元系客户用于测试速度的,并未实际投入期货买卖交易,不应计入犯罪数额,经查,关于犯罪金额人民币810491.11元,控方依据的证据是依法调取的方某公司的对公账户(账号为20×××67),在案发期间发生的资金入账总额,并扣除备注为备用金”“利息”“网转”“对公收费明细入账等可能与期货买卖交易无关的项目后所得。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等人的供述,该对公账户就是用于客户的上述期货买卖交易,该金额足以认定为犯罪金额。被告人陈某某对其辩解并不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也不能提供可供司法机关进行核实的线索,亦不能给予合理解释。其所谓的客户将资金汇入上述平台并非用于期货买卖交易而是用于测试速度的辩解也与常理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对被告人陈某某所提不应对其被抓获后发生的经营数额承担责任,经查,被告人陈某某等人通过手机及互联网络开设上述期货买卖平台后,通过公开宣传招揽客户,客户在注册后即可独立操作进行期货买卖。其客户通过上述平台进行期货买卖操作所具有的独立性,正是被告人陈某某等人创设平台的先行行为所实现的,被告人陈某某等人应当对该先行行为导致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根据庭后调查核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归案后并未有效协助公安人员阻止上述交易活动的继续发生,不具有犯罪中止的举动。其虽被抓获但造成的犯罪后果仍在继续,仍应对此承担法律责任。
辩护人所提陈某某无犯罪前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
被告人李某某提出其在诈骗得手后,向被害人黄某1返还了3000元;在收取了被害人黄某23000元后,将其中的1500元为对方通过平台购买了期货。经查,首先,被告人李某某对上述辩解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或证据线索,被害人在陈述中亦未反映上述情况。其次,被告人李某某在侦查阶段供认在微信中假扮女子与被害人黄某1“交往,后以各种借口让对方发红包,前后共骗取对方约人民币10000元。还供认在与被害人黄某2的联系过程中,以帮对方操作投资期货为借口,收取对方的人民币3000元,后将钱全部提现到自己的农信银行卡上归自己使用了。而给对方查看投资情况的截图,是其用模拟软件伪造的。均未提及有上述辩解的事实。第三,根据已查明事实,被告人李某某仅通过微信与被害人联系及收发资金。根据公安机关依法调取的微信转账记录,亦未发现有被告人李某某所提的向被害人返还资金的情况。综上,被告人李某某的辩解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雷某某、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其中被告人陈某某、雷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陈某某在非法经营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雷某某在非法经营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雷某某、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基本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雷某某犯非法经营罪,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及辩护人所提辩解、辩护意见经上述分析,有理部分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某、雷某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雷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718日起至201841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四、责令被告人李某某分别退赔被害人黄俊明人民币10010.66元、被害人黄楷人民币3000元。
五、缴获的作案用电脑、手机等物品(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
(由扣押单位中山市公安局坦洲分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施某某
人民陪审员陈海泉
人民陪审员张柳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卜璐

 

阅读更多

未取得证监会批准,无经营股指期货资质竞猜沪深股指指数“涨、跌”的方式,买卖股指期货

某某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关  非法经营 从犯 缓刑 罚金 没收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案  号: 2017)鲁03**刑初**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非法经营罪
裁判日期: 2017-12-13
 某某 某某
审理程序: 一审
原  告: 高青县人民检察院
被  告: 某某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高青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9822日出生于山东省威海市乳山区,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淄博市周村区,现住淄博市张店区。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1210日被刑事拘留,分别于2016115日、201716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高青县人民检察院以高检公刑诉[2017]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7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期间经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高青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安亮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414日至828日,被告人孙某某在未进行工商登记,未取得证监会批准,无经营股指期货资质的情况下,面向不特定公众为吴鑫泉等人发展韩某1、王某1、陈某、秦某等人作为下线,设立股指期货交易点,在社会上招揽不具备股指期货开户资格和交易资历的普通群众,以竞猜沪深300股指指数涨、跌的方式,买卖股指期货共计6777手,交易金额人民币(以下币种同)6925368元。并当庭提供证人王某1、韩某1、苗某、王某2等证言,辨认笔录、勘查笔录、电子数据检验工作记录,书证银行交易明细、投资合作协议、户籍证明,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一宗,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不作辩解。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以下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1、从犯,主观恶性小;2、认罪、悔罪;3、初犯、偶犯,综合建议对被告人在三年以下量刑,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414日至828日,被告人孙某某在未进行工商登记,未取得证监会批准,无经营股指期货资质的情况下,面向不特定公众为吴鑫泉等人发展韩某1、王某1、陈某、秦某等人作为下线,设立股指期货交易点,在社会上招揽不具备股指期货开户资格和交易资历的普通群众,以竞猜沪深300股指指数涨、跌的方式,买卖股指期货共计6777手,交易金额人民币(以下币种同)6925368元。非法获利3万余元。
另查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王某1农业银行尾号5017银行卡交易明细一份、王某1工商银行尾号0422的交易记录一宗证实:王某1的银行交易情况。
2)韩某1齐商银行尾号3430银行卡交易明细、建行尾号8555交易明细等证实:韩某1齐商银行尾号3430账户汇入林江华建行账户661895元。建行尾号8555汇入林江华账户189960元。
3)韩某2上海浦发银行桓台支行尾号4643银行卡交易记录一张、韩某2农业银行明细证实:韩某2向韩某1转账11万元等相关情况。
4)房屋租赁合同一份证实:孙某某租赁的黄金一号公馆合同。
5)户籍证明证实:孙某某1989822日出生,其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6)孙某某2015630日注册的淄博一泽嘉业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一份证实:该公司经营范围不含经营金融、证券、期货、理财、集资、融资等相关业务。
7)甲方孙某某与乙方王某1签订投资合作协议一份证实:201577日双方签订期货投资协议,王某1缴纳5万元作为风险保证金,孙某某收取王某1每手人民币300元作为管理费、开户所用保证金利息、国家股指期货交易税费及其他费用。甲方收款账户林江华,工行福建龙岩支行开户。
8)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打非局函一份证实:吴鑫泉等人通过其实际控制的期货交易账户,接受客户交易指令,代理客户完成期货交易的行为,实质上是期货经纪业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或者变相设立期货公司,经营期货业务。吴鑫泉等人未经证监会批准,从事上述行为,涉嫌非法从事期货经纪业务。
2、证人证言
第一组:被告人孙某某介绍的客户。
1)证人王某1证言证实:201573日其与高青县常家镇大张村的张某1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了他位于高青县常家镇双庙村沿街房的一间房屋开设股指期货交易点。77日其与淄博市张店区的孙某某签订了投资合作协议,7月中旬向孙某某给其指定的林江华的账号上打保证金5万元,开设一个期货操作账户以购买股指期货if1508或者if1509的点数涨跌的形式,经营股指期货点,其不知道他们公司叫什么公司。总共经营了大约一个半月左右的时间,到8月底,就不再经营了,总的经营数额100多万元,获得利润约3万多元。孙某某说过自己玩赔钱,尽量找别人玩,自己挣手续费。
其开设这家股指期货点没有营业执照,也没有证监会批准的文件。其通过取款机、银行柜台、手机银行给对方打款,参与玩的群众输的钱其都打给林江华、林隆华账户上了。如果他们输了,他们给其现金或者银行卡,其再将钱打给公司,如果他们赢了,公司给其打款,其再将款项支付给赢的人。
不论输赢,只要有交易,公司每手(次)收300元手续费,给其返还150元左右,7月份每手给其返120元,第二个月,即进入8月份涨到每手返还150元,接近8月底的那一周涨到180元,交易数量,120手之内,手续费120元,超过200手是150元,超过300手是180元。一般每手赚取150元,其与李某1分得90元,韩某1与申某分得60元,他们二人如何分其不清楚。手续费180元时,其与李某1分得140元,韩某1与申某分得40元。
2)证人张某1证言证实:其位于双庙村南的一间房子于20156月底7月初租给了王某1
3)证人张某2证言证实:其是王某1妻子。20156月底7月初,王某1跟其说要跟宋某1合伙搞股指期货,要开一个店。王某1说要做一个仓,缴纳5万元保证金。还在双庙村选了一个房子。其妹妹在店里帮了十几天忙。
4)证人李某1证言证实:20158月份王某1在高青县常家镇双庙村开设了一个股指期货交易场所,其先在该场所交易了几次,后王某1找其投资1万元合伙经营,其在店里同王某4等人一起购买股指期货,1万元都赔光了,合伙经营到大阅兵(93日)之前,分得3千元利润分成。
5)证人韩某1证言证实:20155月份,其去张店找朋友孙某某玩,孙某某给其介绍他在做股指期货。20155月底,其给了孙某某5万元现金,让孙某某给其开了一个股指期货账户。又过了二三天,孙某某和一个姓苗的小伙子来高青,并在其店里给其安装的博易大师交易软件。孙某某给其发一个福建省叫林江华的银行账户。
6)证人申某证言证实:20155月底,其看见搞股指期货的孙某某去韩某1的店里,韩某1买了微机和投影仪,花了5万元开了一个股指期货的账户,经孙某某介绍买卖股指期货。一开始他自己买卖。从20166月份开始,其就到他的店里去玩的,看着微机显示的股指期货曲线图,其让韩某1操作着替其买了几手,结果第一天其就赢了4000元钱。以后连续四五天在韩某1的店里买卖股指期货,赢了一万来元钱,但是后来的几天一直赔钱,总计赔了三四万元钱。后来201567日,其出了25000元,与韩某1共同买卖,输赢共担,如果别人买卖股指期货,每手返还120元手续费,其与韩某1平分。其和韩某1合伙干了二十几天,没有人来玩,大约6月底其就不搞了。后来王某1在常家镇租了房子搞了一个点。
7)证人陈某证言证实:20154月份其认识孙某某,他做股指期货生意,说做股指期货很赚钱,后来其经孙某某介绍,表示同意开设股指期货店。其就从众益花园的沿街房三楼租的民主街众益物业公司的房子,开始经营股指期货,根据孙某某的嘱咐从中国建设银行高青支行车站分理处开了一个尾号8036的龙卡通银行卡。后来在其租赁房子里与孙某某签订了开设股指期货店的合同,孙某某是甲方,其是乙方,孙某某发展其为他的下线。合同约定,一是其交纳5万元的保证金,给孙某某的现金。二是他安排王程程下载博易大师的软件,给其分配账号:05×××38和密码:565611。三是协议上注明其经营账号为:陈某,孙某某给其的账号是尾号3303的林江华建行银行卡,让其赔了钱给林江华打钱,其若赢了钱,林江华的账号再给其建行的账号上打钱。其每天下午和张店的王某2结账,就是把每天最后交割的点数截图,把每天玩的手数和输赢的点数计算好以后拍照给王某2QQ传过去,从55日那天开始,其就开始经营股指期货。其一直经营到615日,其和林江华之间输大约在353770元左右,赢大约在478050元左右。其代理是孙某某,他有没有手续不清楚,他只是以个人的名义与其签订了一个开户的合同。其对期货知识一窍不通。
8)证人赵某证言证实:20156月份其通过微信聊天认识了一个经营股指期货的,叫孙某某。他详细给其介绍了股指期货的一些玩法,投资5万元。购买涨跌,每涨跌一个点300元,每交易一次为一手,收到玩的群众手续费300元,给其返还120-150元。孙某某还给其下载了一个博易大师软件。7月份其将5万元转给孙某某指定的银行账户,是福建一个叫林隆华的工行账户,转完账之后孙某某给其一个股指期货的账号和密码,让其和福建一个姓谢的联系,这个账户每天必须保持5万元。还设置了一个平仓线,当输到4万元左右时就自动平仓。其玩了大约不到一个月,赔了30多万元。
9)证人秦某证言证实:20155月份,其通过周村区的刘朝(音)介绍认识了在张店经营股指期货的孙某某,当时孙某某建议其开一家股指期货经营点,投资少,挣钱快。于是其在县城电业局南门沿街房二楼租了一间房,雇佣了王某3和陈雷,将5万元保证金打到孙某某的账户,孙某某给其一个股指期货交易的账户和密码,有客户来玩股指期货,王某3负责操作,陈雷负责算账,其负责收款付款。经营了大约三个月,20158月底就不干了。其向孙某某指定的福建省林江华的农行卡上打输的款项。是孙某某发展其开设的股指期货交易账户,当时签订了协议,是其与孙某某签订的,目前因为搬家,协议找不到了。
10)证人王某3证言证实:20156月份-7月份,秦某在高青县城电业局南门沿街房二楼租了一间办公室,开了一家股指期货交易点,其给他帮忙。
11)证人宋某1证言证实:20157月份其和王某1合伙经营股指期货,经营了很短的一段时间,因为赔钱没有资金就退出了。该店没有营业执照,没见过批准的手续,只见过王某1与孙某某签订的合作协议。与王某1经营该店的目的是让客人来玩,其和王某1从中挣钱。玩股指期货带有赌的性质。
第二组:终端交易客户证言。
12)证人宋某2、张某3、魏某1、魏某2、翟某、刘某1等人证言证实:到秦某在县电业局南门沿街房二楼办公室开设的股指期货交易点买卖股指期货的情况,每人输赢的数额不一,少则几千元,多则十万余元。
13)证人王某4、胡某、魏某3、杨某、孙某、李某2、王某5、石某、刘某2、韩某2、刘某3、于某1等人证言证实:他们都在高青县常家镇双庙村王某1开设的股指期货场所购买过股指期货,输赢数额多少不一。手续费每交易一手300元,请了分析师后每手600元,无分析师后450元。其都不懂股票期货方面的知识。
14)证人张某4证言证实:20157月份其在其姐夫王某1开的门头帮忙。看着屏幕买涨买跌。
15)证人乍岩飞证言证实:20155月底其在高青县芦湖路众益花园的沿街房三楼陈某开设的股指期货场所购买股指期货,交易了一手,赢了3000多元,手续费每交易一手300元。
第三组证言:孙某某工作人员证言。
16)证人张某5证言证实:孙某某的公司一开始的时候做股指期货沪深300,代理的福建一家鑫华投资公司业务,使用的操作软件是鑫华公司提供的鑫鼎盛交易软件。20154月份其开始开车拉着孙某某到各处发展股指期货沪深300的开户工作,主要赚取手续费,孙某某雇佣了王某2打理财务工作,孙某某负责和客户谈判,谈判300元手续费的分成问题,谈好后客户负责提供有网线的电脑,都是交了五万元的开户费,孙某某去客户那里安装博易大师的软件,给客户开一个仓,从总公司那里获得用户名和密码。客户操盘买涨买跌,然后根据手数孙某某分配手续费。孙某某嘱咐他们尽量找别人玩,自己不玩,赚取手续费,因为自己玩会赔很多钱。总公司规定收取手续费每手300元,孙某某公司只收10-20元,上游公司收取120-130元,其余返给客户,当天结算赔或赚现金、还有手续费现金。王某2负责统计发展的客户玩的手数交报表,孙某某提供账号了解现金及财务结算情况,公司发展的客户都有协议,在孙某某那里。高青的韩某1等这些客户都是孙某某跟他们接触,其知道的大约有五、六个,还有刘超、周村一姓彭的。
17)证人韩某3证言证实:其2015109日上班,1120日辞职,其上班的时候孙某某公司核心业务沪深300已经不干了,经营状况非常差,孙某某负责发展客户,谈判开户的条件和分成方案以及怎么操作,客户的开户费都交给他了,现金流向应该是孙某某负责,王某2负责账目和财务报表,每天开户的客户玩的手数和点数客户报给他,他再往总公司里报,苗某和张某5负责开车跟着孙某某出发。沪深300国家不让做了影响了公司赚钱。
18)证人苗某证言证实:其在孙某某在张店开的一家干期货的公司里干活,每月3000元,主要工作内容就是给新开的玩期货的客户安装软件,需要更新的时候通过QQ远程操作更新软件,平时在办公室接待客户,大多数时间是给孙某某开车到处发展股指期货沪深300的客户开户,教授炒期货的流程,培训操盘知识。孙某某公司成立于2015630日,主要代理恒指、沪深300、股指、招金期货、国贸等期货业务,还有部分河北农产品现货、外汇业务。员工有王某2,她负责财务报表工作,张某5平时给孙某某开车,孙某某去发展客户时,张某5负责安装博易大师软件,培训新开户的客户操作流程。其开车拉着孙某某到各处发展股指期货沪深300的开户工作,主要是赚取手续费。发展客户后装软件都是烟台公司的于某2把博易大师的软件发给王某2,王某2通过QQ传给其,其把博易大师软件安装后调试参数,然后客户与孙某某签订开户合同,客户交上5万元的开户保证金费用,孙某某从总公司获得沪深300IF的账号和密码,然后给客户就可以经营期货业务,主要也是赚取手续费,新开户的客户找一个操盘手,有愿意玩的人就用客户的户名和密码登录,交上多上钱就玩多少钱的,每手收取一个点300元的手续费,输赢都得交钱。一开始的时候孙某某没有任何手续,到了20156月份,孙某某需要代理业务需要注册公司,孙某某就注册了淄博一泽嘉业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孙某某是法定代表人。
在高青县有两个客户,一个叫韩某1、一个叫王某1,做的都是股指期货沪深300,是孙某某公司代理的福建一家鑫华投资公司业务,使用的操作软件是鑫华公司提供的鑫鼎盛交易软件,是通过烟台于某2传过来的软件进行安装的,叫博易大师。韩某1和王某1每天把交易手数和点数通过QQ发给公司里管财务的王某2,王某2汇总后再发给烟台的于某2,上线再返手续费进行分成。客户那边是100多块,孙某某说他的公司提成10元。
平时是王某2具体负责统计发展的客户玩的手数交报表,孙某某提供账号,了解现金及财务结算情况。其不了解资金的流向及分配方案。其和张某5轮流负责跟着孙某某出发,安装软件以及教客户怎样玩期货流程。
烟台的于某2的公司是孙某某的上线,再往上福建厦门的一个期货公司是总公司。
其知道的有周村姓彭的、张店的刘超、淄川的姓王的客户,经营模式和韩某1、王某1一样。
19)证人王某2证言证实:孙某某公司在高青县有两个客户,韩某1和王某1,做的股指期货沪深300,是孙某某公司代理的福建一家鑫华投资公司业务,操作软件是鑫华公司提供的鑫鼎盛交易软件,像王某1、韩某1这样的客户大约六七个人,大多在六月份开始,八九月份国家不允许经营股指,客户们就不做了。客户开户时打入福建总公司林江华的工商银行账户三至五万元,孙某某得到消息后确认,让于某2给其发来一个账户及密码,其再用QQ发给客户,当天就可以开户交易了。当天结算赔或者赚现金、还有手续费现金。客户的现金全部打入林江华账户,客户赚的钱由林江华直接打给客户,交易的手续费由林江华打给孙某某工行账户,孙某某再把客户应得的手续费打出去,孙某某的工行账户尾号为1873。其负责用QQ跟客户联系,客户每天的交易手数、客户名字、平仓盈亏发给其,其再做一个汇总统计制作一个表格,然后用QQ截图发给于某2,于某2通知总公司现金转账。总公司规定的客户操作股指期货沪深300交易每手收取手续费300元。孙某某公司的直接上游公司是国贸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烟台营业部,总公司是国贸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在福建省。烟台的鑫华投资公司是总公司的配资公司。孙某某公司主要利润来源是股指期货沪深300交易的手续费,客户们交易的频率高,公司收入就高。孙某某公司每天股指期货沪深300交易量在今年5月份到7月份是最好的时候,每天平均一百来手,公司收入每天2000元,到了8月份交易就少了,十几手的交易量。
20)证人于某2证言证实:其是林志强的一个操盘手,其是从20153月份至6月份先后在淄博呆了两个多月。孙某某是在20152月份来栖霞找的林志强,一开始自己买卖股指期货,后来他作为中间商往下发展股指期货交易点。听孙某某自己说,他在淄博张店、周村等地发展了七八个股指期货交易点。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其现在淄博市张店区黄金国际一号公馆1625室经营淄博一泽嘉业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在张店区工商局办的,是一家财务公司给其代办的,从20156月开始经营,一共3个人,王某2、苗某做现货的代理商、外汇的代理商,张某5主要是驾驶员,采购。经营范围是商务信息咨询、经济信息咨询、装饰设计咨询。
2015年年初,其与韩超(韩某1)、申超(申某)同时在张店区一台球厅内参加比赛,比赛结束之后在一块吃饭,互相认识了。20157月份,通过韩超介绍认识王某1。其与王某1签的《投资合作协议书》,这是一份配资协议。是配资公司福建圣诺投资集团林志强发给其的,福建圣诺集团是配资公司,其用的是他们的钱和股指期货交易的账户。其一般与林志强联系,他们公司的于某2来淄博其公司两次,与财务人员姓谢的通过电话联系。
一开始是其自己做股指期货,后来林志强让其给他们介绍几个客户,可以从中给其一点佣金(即客户每交易一手,给其10元提成,一日一对账,一周一结算),于是其陆续发展了韩某1、王某1等几个客户,他们将款项打给林志强指定的账户,开始经营。其与韩某1、王某1经营股指期货的点算是中介关系。只要韩某1和王某1每做一手(次)交易,配资公司就给其10元钱的提成。他们干的时间不长,可能是都赔了钱不干的。那些钱其都通过手机银行或者网上银行,转给韩某1和王某1了。
其给王某1介绍的配资公司应该是真的,其给他介绍前,曾用过一个月。20154月底,林志强与其联系上之后,其将5万元资金打给林志强指定的账户,户名是福建的林隆华(或者是林江华),账号记不清了,林志强通过打电话告诉其账户名称和密码,其自己进入博易大师交易界面,自己操作,当时,主要是在自己家里,自己的电脑笔记本上玩,一般上午900左右开盘,1130停盘,下午1300开盘,1515停盘,其看着股指期货大盘的走势图,根据布林通道、K线、MACDKDJ,分析大盘上涨或者下跌,然后选一个合适的点位进场做单,根据行情,快1-2分钟,慢1-2个小时,也有一天的时候,选适当的时机抛出,计算赢亏,股指期货的手续费实际没有那么高。因为使用的配资,所以对手续费没有在意。
王某1、韩某1他们把钱打在福建指定的账户后,对方将交易沪深股指的账户、密码发给其,其再发给王某1、韩某1
沪深股指交易明细在中国保证金监控中心,在互联网上有,需要输入账户和密码。但是,输入配资公司给的账户和密码无法查,它们是子账户,不能查。子账户是期货公司开出机构版账户,然后,有一套风险控制系统,再分出许多子账户来,一般一个机构版账户能分出40多个子账户,终端客户得到的都是子账户,查阅交易记录只能用母账户,从10月底11月初左右,证监会规定已经不能开出子账户了。其自己刚开始做时查了一次,跟林志强要的母账户进行查阅,能查到。
其白色苹果手机平时由其保管、使用,没有其他人借用的情况。其知道王某1、韩某1他们账户每天的盈亏情况,配资公司的财务人员姓谢的每天给其发短信,可以根据手机短信中的内容计算。
除了王某1、韩某1之外,其还给福建圣诺投资集团的林志强介绍了刘朝、陈雷、胡长宝、陈某等人。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1)韩某1、申某、王某1辨认笔录三份证实:申某、韩某1、王某1在侦查人员主持下分别对证言提到的孙某某进行辨认,并辨认出了本案被告人孙某某
刘某3辨认笔录一份证实:刘某3辨认了笔录中提到的胖超和瘦超,分别是本案的韩某1、申某。
2)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现场物证及照片,电子数据检验工作记录证实:侦查人员对孙某某经营场所、王某1经营产所、孙某某手机等扣押涉案物品进行拍照固定,并对涉案的电脑手机等进行数据恢复提取。
电子数据检验工作记录:高公网电(勘)字﹝2015218号证实:2015122日侦查技术人员对提取的王某1交易点封存的电脑提取数据。组装机,提取qq聊天记录等内容,有向钱看齐,齐步走笔墨,绘你倾城颜的聊天记录。电脑安装了博易大师软件。
电子数据检验工作记录:高公网电(勘)字﹝2015226号证实:20151216日侦查技术人员对提取的王某1交易点封存的电脑提取数据。至尊联盟品牌,提取到昵称为笔墨,绘你倾城颜qq聊天记录9022条,群聊天记录5749条,提取到19张聊天截图。记载包括:平仓,手数,回点,总计等内容。经计算19张截图内容,共计交易384手。
电子数据检验工作记录:高公网电(勘)字﹝2016002号证实:201614日技术人员对扣押的孙某某苹果手机进行数据提取。苹果6,本机号码:186××××7789,该手机提取通讯录573条,已删除390条,短信息2699条,已删除短信261条。与本案有关的短信485条在附件中列明。通话记录3480条,已删除通话记录10条,微信消息71424条。侦查机关经统计整理,对孙某某手机短信中保存的交易记录汇总后列表。其中2015414日至828日,孙某某、孟俊熙、金晶、刘朝等交易点交易共计7861手,交易总金额8040838元。
电子数据检验工作记录:高公网电(勘)字﹝2016013号证实:201632日技术人员对扣押的华硕x84h电脑进行数据提取。未发现安装分账户系统。
电子数据检验工作记录:高公网电(勘)字﹝2016011号证实:技术人员对扣押的华硕R557L电脑进行数据提取。未获取聊天记录,未发现安装分账户管理系统软件。
5、发破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证实:孙某某系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对主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从事期货经纪业务,扰乱市场秩序,交易金额6925368,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经营罪罪名成立。在整个犯罪中,被告人孙某某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认罪、悔罪,综合上述情节,依法应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所持从犯、认罪、悔罪、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手机一部既是本案物证,亦是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封存归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孙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孙某某非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某某
审判员张某某
人民陪审员范学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代理书记员经霞

 

阅读更多

现货交易平台律师辩护

江苏省江阴破获一起假借现货交易投资平台实施诈骗案涉案金额近亿元

江阴破获一起假借现货交易投资平台实施诈骗案涉案金额近亿元。大宗商品贵金属赚钱,做大宗商品交易。吸引客户入金,赚取客户的亏损,赚取客户交易时支付的高额手续费。嫌疑人将犯罪窝点设在广东,假借境内外现货交易投资平台实施诈骗,被骗投资者遍布全国,涉案金额近亿元。

阅读更多

 非法期货交易

最高院首个省级非法期货判例出炉 投资者全额获赔

目前,各类清理工作正在进行中,第一财经记者独家获悉,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民事案件中最终裁定一家具有省级政府批文的贵金属交易平台以“现货”为名进行非法期货交易,判决平台全额赔偿投资者。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裁定“现货”交易非法,投资者有权获赔。最高院的最新判例也推翻了2015年11月最高院在一起裁定中关于现货延期交易不是期货交易的表述,对投资者通过司法途径维权带来了希望,同时也对国内诸多现货交易平台造成了压力。

阅读更多

刘平律师团队代理某上市公司内幕交易案-免除刑事责任追究-免除3000万罚金-成功撤案

刘平律师团队代理某上市公司内幕交易案-免除刑事责任追究-免除3000万罚金-成功撤案。律师团队通过积极搜集相关证据材料,制定抗辩策略,撰写了详细的法律意见,出席听证会积极抗辩,全面论述阐明本案不属于内幕交易,最终获得证监局的认可。2022年4月22日,某省证监局出具《结案通知书》以“涉案违法事实在行政处罚阶段因证据不足不予认定”为由,决定结案。

阅读更多

工匠精神    追求卓越专注、专业、精益求精

律师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