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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外来未成年犯罪人非监禁刑的考量

【要旨】
对外来未成年犯罪人常因无法落实帮教条件而不轻易判处非监禁刑,但仍应充分考量非监禁刑的因素和创造适用条件,尽可能适用非监禁刑。
【案情】
2012年某日,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在上海市长宁区由被告人王某某拦下骑电瓶车经过的被害人董某,被告人李某某拿出匕首威逼董某,抢得董某随身携带的人民币26元后逃逸。赃款被两被告人当日作为出租车费花销。当晚21时许,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将两被告人抓获,并扣押作案工具折叠刀一把。到案后,赃款已经全部退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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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成年犯适用社区矫正 单亲家庭不应是障碍

【案情】
王某于1996年6月出生,2013年7月因寻衅滋事被公诉。法院拟对王某适用缓刑,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出具意见认为,王某属于单亲家庭,不具备帮教条件。
【分歧】
对王某可否适用缓刑?一种意见认为,司法局出具的王某不具备帮教条件的意见客观真实,法院应予尊重。另一种意见认为,未成年犯受法律特别保护,王某符合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即使司法局出具不具备帮教条件的意见,法院也可依法宣告缓刑。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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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质人窃回质押财产并向质权人索赔行为的定性

【案情】
2012年5月16日,李某向陈某借款3万元,期限三周,约定利息为3000元,同时将自己5.6万元价格购买的东南牌轿车一辆质押给陈某。18日凌晨,李某在回其暂住的某小区时,见上述质押轿车停放在该小区内,遂起贪念,用备用钥匙将该车开走予以藏匿。事后陈某及公安机关询问车辆去向时,李某否认开走质押轿车。李某并以质押车辆丢失为由要求陈某赔偿。当月30日下午,李某与陈某达成赔偿协议,约定陈某免除李某3.3万元借款及利息的债务,并另需向李某支付2万元赔偿款(陈某尚未支付)。经鉴定,该东南牌轿车价值2.598万元。
【分歧】
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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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情形下运输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区分

运输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在客观上存在一定竞合关系。运输毒品必然要持有毒品,而持有毒品既包括静态的持有也包括动态的持有,动态持有毒品与运输毒品则存在形式上的重合。特定情形下运输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区分一直是实践中争议的难题,这里对其中三个问题加以探讨:
一、吸毒者运输毒品行为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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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刑法中的“非法买卖”枪支概念

提要:刑法中的“买卖”,应当理解为具有流转交易性质的行为,而正是这种流转交易破坏了国家对特定物品的管制秩序,形成为刑事违法性的逻辑基础。对于不以出售为目的的单纯购买枪支行为,行为人往往是基于爱好、收藏等动机或目的,购买后予以存储或者把玩,其终极目的在于维持对枪支的持有,而不是实现对枪支的传播与流转,对此类行为不能认定为非法买卖枪支罪,而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枪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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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错案认定及预防之我见

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有了长足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正在努力实现。但近年来不断被曝光的刑事错案引发了社会上的强烈反响,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对社会公平正义构成巨大的挑战。有效预防刑事错案关系到司法权威的树立与社会和谐发展,有必要进行探讨。
一、刑事错案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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