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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民刑交叉案中合同效力的认定

【案情】
原告某银行与被告甲公司、乙公司2011年12月签订贷款合同和保证合同,约定:甲公司向原告借款500万元,期限六个月,乙公司为甲公司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两年。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发放贷款500万元。2013年1月,甲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因构成骗取贷款罪,甲公司被法院判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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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同时正犯与共同正犯之辨析

【案情】
以拾荒为业的妇女李某与王某一同捡破烂,途中遇一男子徐某询问是否收购低价铁片。与徐某交谈后,李某和王某认定其所称低价铁片系赃物,二人稍作商量,相约同去徐某处看看,见到“铁片”后,李某和王某对视一眼,相互点点头,同时起意收购。在讨价还价中,李某和王某努力压价,最后徐某同意以100元每车的价格出售铁片。李某给了徐某100元钱。徐某将李某的车装满“铁片”后,李某就先骑车走了。过了一会,王某骑着装满“铁片”的破烂车追上了李某。
【分歧】
争议焦点:针对本案是否共同犯罪,存在着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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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拨打120救人 静候现场可否构成自首

【案情】
2012年10月25日8时30分许,被告人程某驾驶他人吊车沿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新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乾和城工地前方路段时,吊车吊头过程中将由西向东横过创业新街的被害人陈某女士刮倒,随后吊车左侧车轮碾压过其身体,致使陈某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过程中,被告人程某主动拨打120救人,但当听到围观群众拨打110报警后,自己就没有再报警,而是静候公安干警的到来,如实供述了自己犯罪的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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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故意伤害案件

俗话说“忍一时风平浪静 退一步海阔天空”。然而现实生活中,当一些人被生活琐事所困,受利益诱惑所累,而产生矛盾纠纷时,往往不去忍,不想退,而是暴粗口、动拳脚,甚至动用凶器去伤害他人,造成这样那样的故意伤害案件。笔者试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分析:
一、故意伤害案件的特点
1、初犯、偶犯居多。被告人往往无犯罪前科,犯罪无预谋,多是当场实施犯罪,激情犯罪占很大比例。
2、案发多起因于小事。家族成员、邻里之间因经济纠纷、相邻关系产生矛盾,得不到及时化解而产生伤害,甚至是素不相识的陌生人,因发生口角,而大打出手造成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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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在天桥上扔石头并砸死人的行为定性

【案情】
贾某带着一块石头上了过街的天桥,看着天桥下面来来往往的行人,于是拿起那块石头往下面砸,心想砸死谁自己都高兴,结果真的砸死了一位行人。对于贾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呢?
【分歧】
对于贾某的行为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贾某的行为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理由是贾某在天桥上,天桥下面是来来往往不特定的行人,贾某将石块扔向不特定的人群,危害的是不特定人的生命安全,所以贾某的行为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贾某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罪。理由是贾某虽然杀的是不特定的人,但是杀的只是不特定的单个人,其行为应属于故意杀人罪。
【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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