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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从个案看非法拘禁、寻衅滋事及绑架罪的界定

【要点】
非法拘禁罪构成要件中的客观方面,应当包括殴打致人轻伤在内,但是不包括重伤害的故意伤害罪在内。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罪,系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
此罪与彼罪的界定,应以犯罪构成要件为标准。
【案情】
被告人王某某。
被告人杨某某。
被告人赵某某。
被害人徐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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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将猥亵儿童变更为奸淫幼女定罪是否恰当

【要旨】
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与法院审理查明的犯罪事实所依据的证据材料是一致的,不同的是对同一个犯罪事实的性质认识不同,从而致使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与法院认定的罪名不同。在此情况下,在法院向公诉机关和被告人履行告知义务后,即使公诉机关不变更具体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法院也应根据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和性质作出判决。
【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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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男性纳入性犯罪对象的考量

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刑法“打击犯罪,保障人权”,也重申了公民权益的重要性。但是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及我国立法进展的相对滞后,根据现行法律对于公民享有之权利尚未一一详细归纳之,甚至未能对公民权益的外延做出一个准确的界定。依据现代人权的理念以及保护公民权益的法治理念,男性有不被强迫为或者不为性行为的性权益(1)自应是现代法治国家予以保障的一项基本权利,即:男性也应享有性自主权。但是基于现行法律规定以及刑法“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罪刑法定原则,当年满十四周岁以上的男性在遭受到性侵害的时候难以获得刑法的保护,难以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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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连犯的认定及对牵连犯的处罚原则

【要点】
被告人在实施盗窃后,以所盗窃财物作为担保骗取他人现金的行为,虽从形式上看具有诈骗的行为,但其主观动机是销赃,该诈骗行为实际上是盗窃后销赃的后续行为,故不能单独评价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而应以处罚较重的盗窃罪定罪处罚。
【案情】
2011年12月17日晚,被告人陈某某在某镇西河街将邓某某停放在街边的黑色钱江牌二轮摩托车盗走。同年12月18日,被告人将该摩托车骑至某酒家处,以自己差钱购物为名,用盗窃来的摩托车作为保证骗取被害人胡某现金1000元后逃走。经鉴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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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个案的处理中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要旨】
对于存在“涉法上访”隐情以及矛盾可能激化的案件,法官绝不能就案办案,必须认真分析案情和涉法上访因素。首先做好一名真正的释法者,其次才是做好一名真正的法律适用人,从而实现“案结事了”,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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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刑法因果关系中分析本案的定性

[案情]
2013年4月15日11时许,王某和朋友吃完夜宵后步行回家,酒上脸的王某在路上对李某搂抱女朋友的行为看不顺眼,硬挤开两人走到两人的中间,遭到李某的漫骂。王某愤怒,即追打李某,并对李某拳加脚踢。后被朋友拉开,王某和其朋友离开后,李某因心脏猝死而死亡。经查,王某不知道李某是心脏病患者。
[分歧]
本案中对王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以伤害的故意,实施了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并造成他人的死亡,应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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