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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犯罪未遂的认定关键把握好“三个判断”

《刑法》分则条文中有关故意犯罪的规定,都是以单人单罪的完成形态为标本的。现实生活中,犯罪人绝不会循规蹈矩地按照《刑法》规定的理想状态去实施犯罪,因此,司法实践中,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往往会由于某种原因而出现未完成状态,即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犯罪处于未完成形态而结束,表明行为人的客观危害和主观恶性较之犯罪既遂要小,因此要阻却或者减轻其刑事责任的法定事由。法官在办案中,准确认定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具有重要意义。犯罪未遂是办案实践中需要经常判定的未完成形态之一。为此,笔者在本文谈点见解,以期抛砖引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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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侵占罪

案情
江某、徐某、周某三人系邻村的同乡,三人一同南下打工挣钱。2011年7月14日,江某、徐某到周某工地上玩,江某看见工地上有个存折,捡起一看,是周某的存折,有0.85万元存款。江某、徐某商量,去银行试试,看能否取出?二人来到银行,试用周某的出生年月日六位数密码取出0.85万元后均分。周某发现遗失存折后,立即到银行挂失,发现存款被取走,遂报案。经公安机关侦查,将江某、徐某传唤至公安局,二人到案后,即如实供述了取款经过,并主动将0.85万元退出。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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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医疗程序司法运行中的问题及完善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各方面压力不断增加导致我国居民精神卫生状况日益恶化,精神卫生问题受到公众的关注,相关司法案件产生了较大的影响。新刑诉法将强制医疗程序纳入刑事诉讼特别程序,是我国强制医疗制度发展进入新阶段的标志,一方面,强制医疗程序在处理精神病人刑事案件方面填补了以往的制度缺陷,基本形成了一个较为完备的强制医疗刑事特别程序的制度雏形,保证了司法机关能够有理有据地、较为系统地妥善处理相关案件,但同时,一些问题的出现也反映出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较为粗疏的一些方面,有待从理论和实务两方面进一步完善。
一、立法层面存在的部分问题
(一)对再犯危险性要件证明标准的审查不够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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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方偷换承运中的货物应如何定性

案情
被告人赵福龙有一部货车,2010年6月17日,在为货主张正明承运52.04吨水洗香煤发往南阳市淅川铝业公司时,指使该货车司机即被告人肖艳森及另一司机肖艳卫(已判刑)在沁阳市山王庄镇廉五成煤场装好车后,将货车开到博爱县磨头镇二十里铺贾二军(已判刑)开的煤场内,和贾二军串通后在煤场卸下6吨香煤,掺入6.2吨矸石。经博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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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款不入账并使用但随时有能力归还的如何定性

【要旨】
行为人不按照财经制度的规定将公款入账或者以其它可以备查的方式存放,而是作为个人财务性质私自保管并使用的行为,反应的是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将公款永远归己有的主观心态,即使有能力随时归还,也应以贪污定性。
【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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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抢劫既遂还是抢劫未遂

【案情】
2011年12月10日18时许,郑某在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某火锅店内盗窃张某钱包时被发现,便将钱包扔还张某后试图逃离。在众人围堵过程中,郑某为抗拒抓捕持刀威胁,并将其中一人手指划伤(经鉴定为轻微伤)。
【分歧】
合议庭一致认为郑某构成抢劫罪,但对郑某的犯罪形态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是抢劫既遂。理由是:郑某已经实际控制被害人钱包,盗窃已经既遂。被发现后扔还钱包是盗窃既遂后的赃物返还。盗窃行为因其施加暴力威胁转化成抢劫性质后,其抢劫行为也应认定为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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