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3年3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杨某在河北省三河市燕郊镇向他人购买冰毒,联系好买家后,于当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杨某打车到本市通州区易初莲花超市永和大王店内,欲以人民币3500元的价格向马某某贩卖冰毒一包,后杨某在等候马某某送钱的过程中被接到举报的通州分局焦王庄派出所民警抓获;民警当场起获白色晶体1袋,经鉴定为甲基苯丙胺类毒品3.32克,起获毒品后被收缴。
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杨某贩卖的毒品还未实际交付即被公安机关抓获,其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审理】
2013年3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杨某在河北省三河市燕郊镇向他人购买冰毒,联系好买家后,于当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杨某打车到本市通州区易初莲花超市永和大王店内,欲以人民币3500元的价格向马某某贩卖冰毒一包,后杨某在等候马某某送钱的过程中被接到举报的通州分局焦王庄派出所民警抓获;民警当场起获白色晶体1袋,经鉴定为甲基苯丙胺类毒品3.32克,起获毒品后被收缴。
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杨某贩卖的毒品还未实际交付即被公安机关抓获,其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