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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贩卖毒品案毒品未完成交付也认定为犯罪既遂

【案情】
2013年3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杨某在河北省三河市燕郊镇向他人购买冰毒,联系好买家后,于当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杨某打车到本市通州区易初莲花超市永和大王店内,欲以人民币3500元的价格向马某某贩卖冰毒一包,后杨某在等候马某某送钱的过程中被接到举报的通州分局焦王庄派出所民警抓获;民警当场起获白色晶体1袋,经鉴定为甲基苯丙胺类毒品3.32克,起获毒品后被收缴。
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杨某贩卖的毒品还未实际交付即被公安机关抓获,其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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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走私淫秽物品而实际走私武器弹药的行为定性

【案情】
吴某在沿海地区自己经营一家书店,但是生意一直不景气,思来想去,觉得淫秽物品利润大,于是准备铤而走险走私淫秽物品,吴某通过朋友询问,找到了一直暗地搞走私的徐某,徐某与吴某见面后达成走私淫秽物品的交易。吴某按照约定的时间去提货,货物到港后徐某验货发现自己走私的竟不是淫秽书籍、光盘等物品,而是AK47突击步枪及子弹。吴某主观上想走私淫秽物品但实际上走私的却是武器弹药,对于吴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分歧】
对于吴某的行为定性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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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构成要件中“谋取竞争优势”的理解

“两高”于2008年印发的《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9条第2款规定,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商业活动中,违背公平原则,给予相关人员财物以谋取竞争优势的,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这次首先将“谋取竞争优势”入法,这一规定将“谋取不确定利益”作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认定,扩大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范围。司法解释固然契合了反腐败的现实吁求,其解释的内容也值得肯定,谋取竞争优势在司法实务中又应如何把握,这仍需要理论上作进一步的研究和解释。
一、竞争优势的认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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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办理涉黑犯罪案件应当注意的若干问题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提出,“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和“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就刑事司法实践来说,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是当前刑事司法领域一个热点和难点问题。修正案(八)关于涉黑犯罪的修订,贯彻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标准和罪状更加明确,严密了法网,加大了惩罚力度,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需要正确理解和准确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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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单位名义索要“赞助款”占为己有如何定性

案情
被告人阎某为某省体改委副主任,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以单位名义向其下设机构索要“赞助款”80万元。阎某、钱某(与阎过从甚密)为方便该款的取得,开设了单位银行临时账户。后钱某持阎某提供的介绍信到下设机构办理了该80万元转至单位临时账户的手续。该款到账后,钱某按阎某的要求提现并交给阎人民币50万元及以99904元人民币购买的面值为100000元人民币的国库券一张,余款人民币200096元被钱某个人取得。随后,为方便其下设机构入账,阎某向该下设机构出具了有关80万元借款内容收据,并加盖了单位公章。
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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