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刑法规定的自然人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但根据我国相关部门的统计,全国法院每年都要判处未成年罪犯7万多名,且未成年犯罪呈现低龄化、暴力化、团伙化的特征,在这种现实情况下,我们不禁要反思为什么会造成这种结果?笔者认为这其中不乏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不合理性。
初探假释犯适用刑法禁止令的可能性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创设了刑法禁止令制度,对判处管制和宣告缓刑的罪犯,同时可以禁止其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而假释犯在假释期间,其假释条件和要求与宣告缓刑有类似之处,是否假释犯也存在刑法禁止令适用的可能性。
辨析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罪
【案例】
2013年中秋之夜,被告人胡某驾驶 “三无”二轮摩托车到扶绥县夜市街某大排档与朋友吃宵夜,朋友相聚可谓无酒不欢,玩牌轮庄、划拳猜码,兴致高昂,大家伙足足喝了三个钟头,直至凌晨1点钟,胡某骑上“三无”摩托车回家,摩托车一路以 “S”型飞驰前进,当车行驶至进城大道渠黎岔路口时,适遇陈某驾驶的现代越野车由渠黎方向左转弯进入进城大道,两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胡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扶绥县交警部门所对被告人胡某抽取的血样进行检测,测出其血液内的酒精含量为136mg/100ml,属醉驾状态。
2013年中秋之夜,被告人胡某驾驶 “三无”二轮摩托车到扶绥县夜市街某大排档与朋友吃宵夜,朋友相聚可谓无酒不欢,玩牌轮庄、划拳猜码,兴致高昂,大家伙足足喝了三个钟头,直至凌晨1点钟,胡某骑上“三无”摩托车回家,摩托车一路以 “S”型飞驰前进,当车行驶至进城大道渠黎岔路口时,适遇陈某驾驶的现代越野车由渠黎方向左转弯进入进城大道,两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胡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扶绥县交警部门所对被告人胡某抽取的血样进行检测,测出其血液内的酒精含量为136mg/100ml,属醉驾状态。
本案范某的行为能否认定正当防卫
【案情】
范某,女,18岁,外出打工被拐卖至某边远乡村吴家。吴家有身强体壮的两兄弟,二人白天晚上轮流看守,范某每天都遭受吴家兄弟的奸淫,范某曾四次试图逃跑均被抓回并遭受毒打。某日范某趁吴家兄弟熟睡之机,用斧头将二人砍死。范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防卫过当?
【分歧】
范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行为无争议,但是否防卫过当存在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范某的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是防卫过当;
第二种意见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行使无限防卫权,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范某,女,18岁,外出打工被拐卖至某边远乡村吴家。吴家有身强体壮的两兄弟,二人白天晚上轮流看守,范某每天都遭受吴家兄弟的奸淫,范某曾四次试图逃跑均被抓回并遭受毒打。某日范某趁吴家兄弟熟睡之机,用斧头将二人砍死。范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防卫过当?
【分歧】
范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行为无争议,但是否防卫过当存在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范某的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是防卫过当;
第二种意见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行使无限防卫权,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虚构投资房产拉人入股的行为构成何罪
[案情]
2012年2-4月,被告人梁某(女)虚构其在外地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搭股投资兴建一住宅楼盘,以高额分红为诱饵,邀亲朋好友加入,谎称楼盘于当年6月破土动工,并向他们出具了伪造的《房屋开发投资合同书》,以取得信任。被害人宋某、邓某、胡某等12人信以为真,先后向梁某提供资金150余万元,梁某出具了收条。直到2013年3月7日,受害人发现楼盘没有动工迹象,于是要求梁某还款,次日梁某失踪。2013年7月11日,被告人梁某在海南抓获。
[分歧]
对梁某如何定罪,存在以下三种观点:
2012年2-4月,被告人梁某(女)虚构其在外地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搭股投资兴建一住宅楼盘,以高额分红为诱饵,邀亲朋好友加入,谎称楼盘于当年6月破土动工,并向他们出具了伪造的《房屋开发投资合同书》,以取得信任。被害人宋某、邓某、胡某等12人信以为真,先后向梁某提供资金150余万元,梁某出具了收条。直到2013年3月7日,受害人发现楼盘没有动工迹象,于是要求梁某还款,次日梁某失踪。2013年7月11日,被告人梁某在海南抓获。
[分歧]
对梁某如何定罪,存在以下三种观点:
用他人遗忘在ATM机上的银行卡取款构成盗窃罪
【案情】
4月18日下午,被告人陈建到工商银行ATM机上取款时,发现前一个人没有将银行卡取走,便继续操作,分两次取走他人现金共7000元,随后将所获赃款存入其妻的银行账户内,5月4日,被告人被抓获。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理由是行为人明知是他人的信用卡而使用,属于刑法196条的规定信用卡诈骗罪中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
第二种意见认为,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侵占罪,理由是信用卡被被害人遗失在ATM机内,属于遗失物,占有他人遗失物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4月18日下午,被告人陈建到工商银行ATM机上取款时,发现前一个人没有将银行卡取走,便继续操作,分两次取走他人现金共7000元,随后将所获赃款存入其妻的银行账户内,5月4日,被告人被抓获。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理由是行为人明知是他人的信用卡而使用,属于刑法196条的规定信用卡诈骗罪中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
第二种意见认为,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侵占罪,理由是信用卡被被害人遗失在ATM机内,属于遗失物,占有他人遗失物的行为构成侵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