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2年3月7日,黄瑞文、黄益华(另案处理)将五台六合彩赌博机摆放在被告人班呈娟经营的小卖部里供村民赌博,并给予被告人班呈娟每天人民币80元的报酬委托其代为管理经营,同年3月9日开放六合彩赌博机供村民赌博。被告人黄振康为确保赌博机在当地正常经营提供保护,并从中提取赌博盈利所得的15%。同年4月17日,黄瑞文、黄益华将赌博的经营权转让给被告人黄振康,被告人黄振康获取60%的利润,黄瑞文、黄益华获取40%的利润。2013年3月9日至3月16日,当地村民在上述赌博机的涉赌金额为人民币96041元;3月18日至5月21日,涉赌金额为472051元,共计涉赌金额为568092元。
2012年3月7日,黄瑞文、黄益华(另案处理)将五台六合彩赌博机摆放在被告人班呈娟经营的小卖部里供村民赌博,并给予被告人班呈娟每天人民币80元的报酬委托其代为管理经营,同年3月9日开放六合彩赌博机供村民赌博。被告人黄振康为确保赌博机在当地正常经营提供保护,并从中提取赌博盈利所得的15%。同年4月17日,黄瑞文、黄益华将赌博的经营权转让给被告人黄振康,被告人黄振康获取60%的利润,黄瑞文、黄益华获取40%的利润。2013年3月9日至3月16日,当地村民在上述赌博机的涉赌金额为人民币96041元;3月18日至5月21日,涉赌金额为472051元,共计涉赌金额为56809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