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最高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社会调查报告对未成年被告人的量刑具有一定作用,也是进行感化、教育、挽救的重要依据。通过对S省H县法院2011年以来所审结的少审犯罪社会调查开展情况进行统计梳理,发现该制度在实际运行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评判标准不统一。社会调查报告涉及未成年被告人的道德品质和是非评价,具有很强的道德意味,实质上是一种人格调查制度。而从司法实务来看,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及犯罪后表现等评价内容没有统一的评判标准,无法量化,导致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千人一面”或“含糊其词”,可采信度不高。
一是评判标准不统一。社会调查报告涉及未成年被告人的道德品质和是非评价,具有很强的道德意味,实质上是一种人格调查制度。而从司法实务来看,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及犯罪后表现等评价内容没有统一的评判标准,无法量化,导致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千人一面”或“含糊其词”,可采信度不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