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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search on criminal defense

Constantly go back and forth between norms and facts · repeatedly measure between evidence and conscienceNorms, facts, evidence, conscience, human rights, justice

未成年前科不能作为后罪的酌定从重处罚情节

【案情】
2013年5月21日晚,被告人赵某抢劫他人价值人民币2万元的金项链一条。
赵某在未成年时曾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其未成年犯罪前科是否应作为此次所犯抢劫罪的酌定从重处罚情节?
【评析】
笔者认为,赵某的未成年前科不能作为后罪的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基于如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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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应定性为盗窃罪还是诈骗罪

【案情】
自2013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伙同被告人王某驾车先后窜至山东省莱芜市、垦利县、五莲县、沂水县等地医院,采用由其中一被告人将装有冥币的包丢在地上,另外一被告人捡到丢在地上的包后假装与被害人分钱,后假装丢钱的被告人以找回自己丢失的钱为由查看被害人身上的钱,并趁机用事先准备的冥币将被害人的钱调包的方式,在以上四地取得现金共计16980元。
【分歧】
对于本案中,两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定性问题,形成了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两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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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缓刑期满应视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

【案情】
被告人李某,1975年2月出生,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8月14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期满后,李某于2013年12月又因琐事殴打他人,致使被害人耿某重伤,检察院以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将其诉至法院。
【分歧】
本案审理过程中,对李某是否构成累犯,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不构成累犯。理由是:根据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在缓刑考验期内,只要犯罪分子未发生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而累犯构成的前提条件则是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原判刑罚不再执行”不能认定为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故李某不构成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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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中“收取财物”的认定

【案情】
黄某系建筑工程队老板,承建某局大楼建筑工程,工程完工后,为拜托该局局长沈某在工程款拨付上给予关照,分两次向沈某贿送现金四万元,并赠送高档男装及手机提货单一张价值一万五千元,被告人沈某未及提取男装及手机,即遭举报案发。
【分歧】
本案中,被告人沈某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取他人财物构成受贿罪事实清楚,并无争议,然而对于沈某受贿数额的认定却存在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沈某收取黄某贿送的现金四万元及男装、手机提货单价值一万五千元,应认定受贿数额为五万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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