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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search on criminal defense

Constantly go back and forth between norms and facts · repeatedly measure between evidence and conscienceNorms, facts, evidence, conscience, human rights, justice

交通肇事后让人顶替的行为如何定性

【案情】
刘某酒后驾车返回家的途中,因操作不当,与同向步行的王某相撞,造成王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事故。刘某系干部,为逃避法律责任,让其表弟通知其朋友许某进行顶替,事后许某被他人检举而案发。
 【分歧】
本案中,对于刘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没有异议,但对刘某交通肇事后让许某顶替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肇事者让人顶替目的是为了使自己逃避法律的追究,本质上是一种交通肇事后的“逃跑”行为,符合事后不可罚的理论适用。考虑到该行为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可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并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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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谋抢劫未得逞应认定预备还是未遂

【案情】
2013年4月27日,因盗窃刚出狱不久雷某与李某(另案处理)预谋持刀抢劫,准备作案。当晚10时左右,二人在市区一宾馆附近伺机抢劫作案时,被巡防队员检查案发。归案后,雷某供述了自己企图作案的事实。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构成抢劫罪无争议,但在犯罪形态上却产生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此案属于抢劫未遂。雷某与李某预谋抢劫,准备了作案工具,并开始着手伺机实施抢劫,因被巡防队员检查案发,是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犯罪未得逞。
另一种观点认为,此案属于抢劫预备。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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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绑架罪共同犯罪问题如何认定

【案情】
李某找到王某商量绑架陈某儿子,要陈某拿钱赎人,王某表示不同意。于是李某自行到陈某儿子的学校附近,见到陈某儿子后谎称带其去玩,将其带至山中某废弃木屋内,李某想将其捆绑,但由于陈某儿子反抗欲逃离现场,李某情急之下顺手捡起石块将陈某儿子砸死,后李某将尸体藏匿,逃离现场。次日,李某找到王某,告诉王某其绑架杀害陈某儿子的事,要王某打电话向陈某索要赎金十万元。王某表示同意,后王某打电话给陈某向其索要赎金十万元。
【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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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被告人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案情】
被告人邓先知了解到邻近A县有关乡镇有“交烟补差价”的奖励政策,便邀约他人一起到云南购买烟叶回A县销售。2013年9月,被告人邓先知等人到云南购回386担烟叶,销售至A县某镇烟草站。销售金额达人民币37.2万元。被告人分得利润人民币7000元。案发后,邓先知被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经营罪抓捕归案。案件侦察阶段,公安机关未对被告人贩卖的烟叶是否属名晾晒烟进行鉴定。
【分歧】
被告人邓先知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案审时有两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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