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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search on criminal defense

Constantly go back and forth between norms and facts · repeatedly measure between evidence and conscienceNorms, facts, evidence, conscience, human rights, justice

拒不救助被撞伤的侄子行为如何定性

【案情】
王二非常讨厌自己五岁的小侄子王小四。某日,王二代替其兄长接王小四回家,路上,丁六撞伤王小四并迅速逃逸。王小四躺在血泊中,王二心想,反正事故不是自己造成的,于是独自离开了现场。最终王小四因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
【分歧】
对于丁六构成交通肇事罪没有任何异议。但是对于王二的行为定性,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二不构成犯罪。理由是王小四的死亡是由于丁六的交通肇事构成的,与王二不救助的行为不存在因果联系。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二构成了故意杀人罪。理由是王二因其接王小四回家的先行行为而负有救助义务。王二不救助的行为构成了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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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假离婚证共谋骗取拆迁款如何定性

【案情】
黄某有一处某县区房屋,属拆迁范围,为取得更多的拆迁安置补偿款,黄某多次托人找拆迁审核员蒋某想法帮忙。在蒋某的授意下,黄某制作了假离婚证等分户证明材料,交给蒋某操作。后蒋某以黄某“离异”妻子名义伪造了总额46万余元的分户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加盖自己掌握的审核章,交财务支付。在首批补偿款10万元领出交给汪某持有后不久,蒋某的行为暴露,剩余款项未能取得。
【分歧】
对于本案征地拆迁过程中,职务犯罪主体与一般主体内外勾结骗取补偿款如何定性,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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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是否系利用职务之便

【案情】
被告人胡某系某银行山东省日照某分理处客户经理。2011年3月,因胡某向其远房表兄张某揽储,张某夫妇到胡某所在银行开户,并于当月21日从其他银行电汇到该账户112万元。
汇款当天,张某夫妇到银行确认款项是否到账,胡某顺便向张某推荐起理财产品,称该理财产品收益高,风险低,钱能随用随取。因胡某系银行经理也是自己的亲戚,张某便委托他办理理财业务。随后,胡某以办理理财开通网银比较方便为由,让张某在柜台开通了网银,并领取了K宝。在教授张某夫妇使用网银的过程中,胡某获取了张某的网银密码,并以银行理财需要K宝为由从张某处取得K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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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转卖借来的摩托车后将车“窃回”如何定性

【案情】
2014年2月份下旬,陈某将一辆豪悦牌的男装摩托车借给罗某使用,后罗某把这辆摩托车放到某寄售行转售给了姜某(支付2500元),事后罗某把卖车的事实告知陈某。2014年3月23日11时许,陈某在某市场发现罗某转卖的那辆摩托车,便与罗某密谋把该摩托车盗回使用。二人遂到姜某出租屋楼下车棚内,使用备用锁匙将该辆男装摩托车盗走,经鉴定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332元。
【分歧】
对于本案罗某行为的定性问题,有如下分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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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未成年人案件审理问题及对策

内蒙古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青少年合议庭始建于1992年,在审理青少年犯罪的刑事案件中,该庭审判人员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充分考虑青少年身心特点,注重教育疏导,寓教于审,惩教结合,在使用刑罚的方面,依照有关法律从轻,减轻处罚,做到宽严相济,轻重有度的原则,二十几年来,我院青少年合议庭一直把青少年犯罪案件的帮教活动置于平时的工作中,已有几位青少年案犯在法官和家长的帮助下自己走上了个体户的行列,同时他们的行动也带动了其他有劣迹的青少年,在全旗的社会活动中起到了积极的带头作用,为我旗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现就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取得经验总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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