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4年3月5日夜,被告人王某爬到其邻居家房顶,持钳子扭开天井罩锁鼻后进入室内实施盗窃,盗窃过程中被返回家中的于某发现,被告人王某离去时乘于某不备盗窃电笔一只。当日21时许,被害人打电话报警,被告人王某于当日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分歧】
对本案中被告人王某的行为符合哪种刑事罪名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王某虽具有盗窃的意图,但所盗窃的财物较小,达不到刑法规定的盗窃数额的标准,不应按盗窃罪定罪处罚。被告人王某侵入了他人的住宅,在客观上侵犯了公民的居住安宁,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定罪论处。
2014年3月5日夜,被告人王某爬到其邻居家房顶,持钳子扭开天井罩锁鼻后进入室内实施盗窃,盗窃过程中被返回家中的于某发现,被告人王某离去时乘于某不备盗窃电笔一只。当日21时许,被害人打电话报警,被告人王某于当日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分歧】
对本案中被告人王某的行为符合哪种刑事罪名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王某虽具有盗窃的意图,但所盗窃的财物较小,达不到刑法规定的盗窃数额的标准,不应按盗窃罪定罪处罚。被告人王某侵入了他人的住宅,在客观上侵犯了公民的居住安宁,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定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