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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人民司法》:劫取他人买卖占有的银行承兑汇票并对其进行控制以套现如何套现?

            【裁判要旨】行为人劫取他人买卖占有的银行承兑汇票,并在控制占有人前提下对票据进行套现,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对于被害人的身份认定,应以实际损失主体为判断标准,票据占有人、被套现者均应认定为本案被害人,平等进行保护。 
□案号 一审:(2014)扬刑初字第0002号 二审:(2014)苏刑一终字第00162号【案情】 
公诉机关: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潘喜飞、张振兴、常胜、高平、陈小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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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全国律协执业规范的辩护行为属于刑诉法规定的发回重审的情形吗?

             当事人信息原公诉机关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钟志明,男,畲族,1970年3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周宁县,初中文化,上海殷润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周宁县,住上海市金山区。因本案于2014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辩护人任群,上海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凤飞,男,汉族,1984年11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周宁县,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周宁县,住上海市。因本案于2014年5月29日被抓获,同年6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辩护人李庆国,上海善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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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如何准确认定“形迹可疑人”和“犯罪嫌疑人”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据此,自首的成立应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条件。行为人在犯罪后主动到司法机关投案是自动投案的典型形态,而对于被司法机关传唤后如实交代自己罪行的能否认定自首,关键是要看行为人经传唤到案是否属于自动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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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以贩养吸”情形下,贩毒目的和数量之认定

编者按“以贩养吸”型贩毒案件,在其身上或住处查获的毒品,根据最高院相关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基本“一刀切”式地认定为贩毒数量。这种“一刀切”式的认定,快意恩仇,刀断是非,痛快淋漓,但在特殊情况下,仍需要手下留情。本文以案析法,提出了特殊情形下的解决之道,在审判实践中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系温州中院帅哥俊和才女微的联合作品,双剑合璧,势不可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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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清流:被控非法持有枪支为何最终宣告无罪?

             点击阅读往期热点文章:  与最高院商榷:误认尸块为毒品予以运输构成运输毒品罪?朋友圈集赞后免费体验的行为是否属于卖淫嫖娼?一起判三缓五诈骗案为何经最高院复核后重审改判无罪?向失足妇女传授卖淫技巧如何定性?强制妇女为其口淫并吞咽某种液体的行为如何定性?云南农民在家中拌化肥一审被判十年二审宣告无罪马阳杨律师,毕业于北京外国语大学现就职于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专注于刑事辩护以及纺织面料类买卖合同纠纷处理欢迎咨询微信号:myyznl或者扫码抑或拨打13967528753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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