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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基层法律工作者以可以办理取保为由承接刑事案件如何定性?

  当事人信息公诉机关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8月4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4年10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金坛市看守所。审理经过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检察院以坛检诉刑诉(2014)3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志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一审请求情况公诉机关起诉指控:2013年11月,被害人王某甲之子王甲、王某乙嫌犯罪被金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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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又用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应当如何定罪?

  争议焦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又用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应当如何定罪?案例要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用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行为人实施了两个行为,这两个行为分别触犯了我国《刑法》中的两个罪名,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但是,虚开增殖税专用发票,是以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手段行为,或称方法行为,而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是其目的行为,这两个行为之间具有手段与目的的相互联系。因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又用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行为,应当认定是牵连犯。依照通常的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应当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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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因代收款人签字便被控贪污六年三次申诉终获无罪判决

  当事人信息原公诉机关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薛某某,男。因涉嫌贪污犯罪,于2010年6月4日被集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张兴东,吉林星浦律师事务所律师。审理经过原审被告人薛某某贪污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19日作出(2010)集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1年7月,薛××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于2011年10月17日作出(2011)集刑申字第1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后薛某某又向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1日作出(2011)通中刑监字第24号驳回申诉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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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认被害人是否装病指使他人用热水烫足测试其下肢知觉如何定性

  当事人信息公诉机关修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尹某,男,1995年1月22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9月1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9月30日被逮捕,2016年2月6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杨帆,河南尚领律师事务所律师。审理经过修武县人民检察院以修检公诉刑诉(2015)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修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银丽、代理检察员张博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张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张某甲、诉讼代理人王云奎与被告人尹某及辩护人杨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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