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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盗窃被发觉后强取财物应定何罪

案情:赵某于某日夜潜入一住户家行窃,一番搜寻之后,没能找到现金或其他细软,于是赵某打算将室内一台价值约2000元的电视机抱走。不料正欲出门时,适逢女主人开门进来。赵某说,“你老公欠我2000元钱,把这电视机抵给我了。”女主人即表示要等其丈夫回来以后才能把电视机拿走,并同时用手阻拦甲。推推搡搡之间,赵某仍将电视机拿走。后经查,女主人的丈夫与赵某根本不认识,更谈不上有债权债务关系。
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赵某应当以盗窃罪认定;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赵某构成抢夺罪;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赵某构成诈骗罪;第四种意见认为,本案赵某构成盗窃罪(未遂)与抢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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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主观故意

区分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界限,关键在于查清行为人的主观故意, 即行为人主观上有无归还所挪用的公款的意图,如行为人有归还的意图,应考虑认定为挪用公款罪,反之,则认定为贪污罪,如何判断行为人有无归还的意图,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判断。
1、从时间上看,行为人挪用公款的时间愈长愈能说明其主观上无归还公款的意图,如挪用公款时间超过一年甚至更长,很难证明行为人有归还的意图,反之,挪用公款时间较短,如几个月,则说明其有归还的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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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的程序简化应慎重

近日,笔者看到一则消息,介绍某基层法院尝试刑事案件简易程序再简化审理,一个多小时审结12件案件,每件案件的审理平均仅6分多钟,最短的不到4分钟!惊愕之余,颇多不安。
笔者并非不赞成改革的保守者,相反,笔者对司法机关目前进行的以“公正与效率”为价值取向的诸项改革持十分肯定的态度,并对那些勇于改革的探索者怀有真诚的敬意。笔者无意对上述法院的做法进行评判,只是认为,对法定程序的简化应该慎重,应在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内,并应在能够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范围之内,否则,不可随意地简化程序。尤其是对刑事案件审理程序的简化,更需慎之又慎。这主要是基于以下因素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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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索取他人钱财应定何罪

案情:唐某听人讲其女友杨某与龙某“相好”,遂怀恨在心。一日,唐某发现杨某和龙某在一起,便殴打龙某,并对龙某讲,要么交出5000元钱,要么从此与杨某一刀两断不再来往,否则就将其打死。几日后,唐某在街上又碰见龙某与杨某在一起,便准备打龙某,龙某见状,从身上掏出500元钱递给唐某。唐某说:“上次讲话不算数,这次被看见,要2万元钱,否则,就将你打死。”龙某无奈,于是和唐某一起去向别人借钱。在途中龙某趁机逃脱,并报案。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唐某以非法占有龙某的财物为目的,以胁迫的办法,逼迫龙某当场交出500元钱,应以抢劫罪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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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期的计算方法亟待统一

在刑期起止的计算上,刑法没有规定具体、统一的计算方法,仅规定了计算的基本原则,继而导致在司法实践中由该原则产生了不同的计算方法,常见的有二种。由于历法中存在月大月小的问题,因此反应到同一案件中,当被告人被羁押期间不连续时,法官使用不同的计算方法就会得出不同的刑期终止日,通常相差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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趁借用之机藏匿他人摩托车该定何罪

案例:女青年施某因自己摩托车被盗而心情不好,便于2003年6月13日晚约来自己男友的好友郑某一起到大排档喝酒。之后,施某的男友也来到大排档。其间,施某因有事要外出一下,便向郑某借用了摩托车,在返回途中,施某产生了一个邪念:郑某的这部摩托车(价值10500元)看起来还很新,不如把它占为己有。之后,施某便将摩托车直接骑到某停车场藏放。而后返回酒席,将车钥匙还给郑某,并说车已停放在原位置上。吃完饭后,郑某发现摩托车不见了,便问施某怎么回事。施却说:我回来时已将车锁好,一定是被偷了。并敦促郑某报警。后施某被公安机关查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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