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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非法侵入住宅罪的认定与处罚

《刑法》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罪是一种常见多发性犯罪,由于本罪一般不侵害住宅的所有权,在司法实践中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适用较少。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个人权益保护的日益重视,人们越来越重视对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打击。然而,现有法律对此罪规定的较为原则,理解与把握上存在困难,致使一些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得不到惩处。现就本罪的构成和处罚等进行一些探讨。
一、非法侵入住宅罪及其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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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符合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2003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该司法解释一出,社会反响强烈。2003年9月1日,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特为此举办了专题研讨会。与会专家一致认为——  《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规定:“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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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不宜适用财产刑

我国刑法总则和分则中均没有对未成年人不适用财产刑的特别规定,因此法院在对未成年罪犯量刑时会依照刑法的规定适用财产刑。而在实践中,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类型为侵犯财产犯罪,所以法院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大多判处罚金刑,有些地方的法院甚至以是否缴纳罚金作为是否判处自由刑的量刑情节。笔者认为,在我国,目前大部分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没有独立的财产,也没有独立的生活来源,对这类群体不宜适用财产刑。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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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国家工作人员经济犯罪适用缓刑

随着反腐力度的不断加大,一大批国家工作人员的经济犯罪案件被移交到司法机关处理。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在审理这类案件时,既坚决贯彻依法严惩严重经济犯罪分子的方针,又认真执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原则,对一些犯罪情节较轻、符合法定条件的经济犯罪分子依法适用缓刑,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总的看来,这些缓刑罪犯大都分别具有自首、立功、坦白、从犯、积极退赃等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并且有不同程度的悔罪表现,判处缓刑后,罪犯所在基层组织的群众认为法院判决适用缓刑是恰当的,社会效果是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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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区别

曾经研究过这样一个案件:韩某系河南省禹州市医药站职工,曾向屈某、王某称自己承包了三门峡第三制药厂的强力Vc银翘片的产品销售,用真实身份以共同投资为名与屈某、王某签订合作协议,在履行合同中因存在违约责任,被对方当事人以诈骗现金28万元之嫌报案。此案讨论时引起争议,其焦点是:此案韩某的行为是构成合同诈骗罪还是属于民事欺诈。
这样的案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在现实中越来越多,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所以研究如何区别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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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任意扩大渎职罪主体范围

渎职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何确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在刑法解释论上有“身份论”和“职权论”之争,立法解释和大量的司法解释支持了“职权论”的说法。但在分析一些特殊的渎职犯罪时,本文作者认为:  “职权论”更符合司法实际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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