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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集资诈骗罪的法律适用研究

根据我国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以上的行为。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国家金融体制的改革和金融市场的放开,国内与国际金融体系的逐步接轨,金融领域中不规范现象日益突出,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有泛滥之势,尤其是集资诈骗罪成为近年来金融领域内涉及面广泛、社会危害性严重的高频犯罪之一。司法实践中,对如何认定集资诈骗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尚存在一定的争议。笔者就实践中审理集资诈骗案件时如何认定略陈管见,以供参考。
一、集资诈骗罪的立法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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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

八十年代以来,世界各国不断加重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刑法处罚。以刑法保护知识产权已成为多数国家的选择,也必将成为愈来愈多的国家的选择。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在立法、司法上都有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但在实践上仍存在诸多问题和不足,尚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
一、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立法及司法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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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教育词”与少年刑事判决书

审判和教育相结合,是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显著特点。如何完善少年刑事审判的教育功能,是一项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
近年来,全国各地少年法庭和少年合议庭在贯彻寓教于审原则中,着重强调了庭审教育,产生了许多好的做法和经验,但对裁判文书的教育功能挖掘和重视不够。实践中,有的法院少年庭虽然在裁判文书中添加了教育内容,但存在着内容简单、形式机械、主文与教育内容有失和谐等缺点。比如有的在少年刑事案件的裁判文书中的“本院认为”前增加一段对法庭教育过程的描写;有的在判决以前加上“被告人应遵纪守法……”等寥寥数语,有失教育的针对性和灵活性,有的甚至影响了裁判文书的整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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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死亡补偿费=死亡赔偿金

作为基层法院的一名长期从事民事审判的法官,在审判实践中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时,我发现,多数审判人员对死亡补偿费与死亡赔偿金的理解上存在歧义。有的认为“死亡补偿费=死亡赔偿金”,在实体处理时只能是二者必居其一;也有的认为二者是两个性质不同的概念,在实体处理时可以并行。
我所在法院所审结的涉及“死亡补偿费”或者“死亡赔偿金”的案件,一直以来,都将认识统一为“死亡补偿费=死亡赔偿金”,没有“用两条腿走路”。该认识也得到了中级法院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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