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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在逃同案犯应列为刑附民的被告人

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因国家财产、集体财产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失,被害人、人民检察院有提出要求被告人赔偿损失的权利。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具体包括:(1)刑事被告人(个人和单位)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致害人。(2)未成年被告人的监护人。(3)先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4)共同犯罪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5)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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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结果是区分渎职罪未遂与既遂标志

绝大多数渎职犯罪的成立,都要求有特定的危害结果发生,例如滥用职权罪就属于结果犯,刑法规定滥用职权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才构成犯罪。这里的重大损失,包括财产损失和其他利益损失,即因为滥用职权而使相对人的基本人权受到威胁的也应视为是滥用职权罪的结果,所以,笔者认为,对这里的利益没有必要作过于严格的解释。被害者因为行为人滥用职权,而不得不忍受重大利益损失的,行为人的行为也属于对他人的权利有妨害,可以构成滥用职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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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监外执行罪犯应予收监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是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中规定的变更刑罚执行的重要法律制度之一。根据现有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或刑罚执行机关应当决定予以收监执行:骗取保外就医的,疾病痊愈或者病情基本好转的,以自伤自残等手段拖延保外就医时间的,严重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又犯罪的等,笔者称之为法定收监情形。同时,笔者认为以下三种情形虽然法律和司法解释等未作明确规定,但是也应当收监执行:
一是保外就医罪犯因经济困难无力就医的,二是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扶养(赡养)义务人死亡或者丧失扶养(赡养)能力的,三是取保人不能履行担保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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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能否成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主体

非金融机构和不具有吸收公众存款业务资格的的金融机构可以成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主体,学理上和司法实务界已没有争议,本文探讨的是具有吸收公众存款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高息揽储行为是否构成刑法第176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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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犯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因其人格权利遭受到不法侵害,从而要求侵害者实施赔偿的民事法律制度,这种赔偿是侵害者对他人精神损害的后果所应承担财产责任。在今天的司法实践中,精神损害赔偿一般只存在单纯的民事案件当中,根据我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害人只能对其遭受的物质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不得对其精神损害起附带民事诉讼。对此最高院有两个专门的司法解释。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由未成年人对未成年人所实施的性侵犯行为,又该如何看待精神损害赔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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