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刑法司法解释一直被认为是司法机关对刑法规范所作的说明,而对“司法机关”的含义又有不同认识。一元一级论主张刑法司法解释的主体只能是最高人民法院;二元一级论主张最高人民检察院也是刑法司法解释的主体;一元或二元多级论主张除中央司法机关外,地方省级乃至省以下各级司法机关都可以成为刑法司法解释的主体。此外,刑法司法解释的方法与原则也是近年来刑法学界讨论的热点。在此,笔者略谈浅见。
一、刑法司法解释的主体只应是最高人民法院
一、刑法司法解释的主体只应是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