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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之犯罪数额标准的质疑

为依法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两高出台了《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伪劣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的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对于生产伪劣商品或购进伪劣商品而未及销售的按照生产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符合立法本意和司法实践的要求,是值得肯定的。笔者完全赞同。但《解释》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的定罪标准规定为“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的三倍以上”则颇令人费解,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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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诉讼证据的基本属性

现在,证据已经是论语常用的语词之一。但是如何界定证据的概念,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中外学者在这一问题上有许多不同的观点。有人认为,证据是法官确认案件事实的“原因”;有人认为,证据是举证与调查的“结果”;有人认为,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方法”;有人认为,证据是证明案件真实的“根据”;有人认为,证据是对案件的“反映”;有人认为,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资料”;有人认为,证据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还有人认为,证据是“事实材料”与证明手段的统一。总之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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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胁索要“工钱”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犯罪嫌疑人李某,见本村刘某工厂内女工张某长得漂亮,便趁刘出差之际,在2001年3月18日到刘工厂做工,找机会与张某相识,6月20日刘出差回来,李某遂向刘索要3个月工资3000元,刘不同意,理由是他没有雇用李某,是李私自到其厂内做工。李遂威胁刘某说:“不给3000元的工资,就跟你没完,让其办不成厂。”刘害怕李的纠缠与威胁,只好拿了1400元给李,将其打发走。在同年7月15日,李又向刘威胁索要剩余的1600元,见刘拿不出钱来,李就将刘身上的一部手机拿去,该手机价值1700元。
对李某的威胁恐吓行为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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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撤销缓刑”的几个问题

近年来,随着对犯罪分子适用缓刑的大量增加,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再犯新罪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的情况也比较常见,由于法律对“撤销缓刑”规定不明确造成司法实践中适用法律的问题日益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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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两种价值理念看刑事再审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职权提起并由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一种诉讼程序。
与上诉审一样,生效判决再审的理论基点也是司法公正和法律统一,不过两者的内涵有所不同。一般而言,对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的再审的基点更侧重司法公正,对生效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再审则更倾向于法律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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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告不理原则的现实价值

不告不理原则,是指未经控诉一方提起控诉,法院不得自行主动对案件进行裁判的一项审判基本原则。以控审分离为基础的现代刑事审判的不告不理原则,一是可以对裁判一方的权力实施有效地限制,二是可以防止裁判一方先入为主和产生预断,三是有利于控审双方职能在行为方式和心理倾向上的分离,从而保证控审职能真正分开,四是有利于保障控辩双方在审判中诉讼地位的平等和诉讼职能的相对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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