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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浅议盗窃与诈骗行为交织刑事案件的司法认定

盗窃罪和诈骗罪是司法实践中多发的侵犯财产型犯罪。简单的侵犯财产类案件,只存在单一的行为,只要依据刑法总则中犯罪构成要件理论判断行为的性质,科以相应的刑事责任即可。然而,行为人为了实现犯罪目的,在实施具体犯罪行为时,盗窃行为经常伴有欺诈性,因为通过欺诈可以掩盖盗窃行为,使犯罪得以顺利实施。欺诈行为中也经常伴有秘密性,因为不隐蔽,骗局就可能被揭穿,不可能完成犯罪。 对于如何处理这些盗窃与诈骗行为相互交织的刑事案件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
一、 关于盗窃与诈骗行为交织刑事案件定性的争议
1、择一处断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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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2015年12月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盗窃刑事案件的办理,深入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就办理此类案件相关问题制定本意见。一、关于多次盗窃“多次盗窃”是指在两年内实施三次以上盗窃行为,但数额累计未达到较大以上的情形。1、“次”的认定。一般情况下,对基于同一概况的盗窃故意,在同一时间段内于相对固定的区域连续实施的盗窃行为可以认定为一次盗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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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高院关于集资诈骗罪的审判规则五条

作者:沃亚琪单位: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观点辑要1、被告人以虚假出资登记注册的方式成立公司,在公司无任何经营项目以及合法收入的情况下,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向被害人宣传“现金积分奖励”方法,使其将现金存入被告人个人账户,应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构成集资诈骗。 2、被告人系学校(单位犯罪),因资金紧张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许以募集资金人员高额返现、提成及到期利息比例,并以向集资人提供高额返现与高额利息为诱饵,同时以学校资产及学费收入为还本付息的保证,引诱社会公众与学校签订借款协议,应认定学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构成集资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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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判决038|歹进学挪用公款二审宣告无罪案

点击标题下「刑事备忘录」可快速关注正文Cafe欢迎投稿:myyznl@163.com(刑事理论、刑事实务、经验分享、案例精析等)欢迎加入“刑事备忘录”刑法、刑诉讨论二当事人信息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歹进学。2000年9月15日被逮捕。审理经过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歹进学犯挪用公款罪,向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一审请求情况起诉书指控:2000年1月至7月,被告人歹进学利用担任新郑市农业机械供应公司(以下简称农机公司)经理的职务之便,多次指使出纳刘阳将公司的建房集资款挪用到自己办的个体企业新郑市金华机械厂(以下简称金华机械厂)使用,数额达38.7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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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能犯与未遂犯的区分标准及典型案例评析

点击标题下「刑事备忘录」可快速关注正文Cafe欢迎投稿:myyznl@163.com(刑事理论、刑事实务、经验分享、案例精析等)欢迎加入“刑事备忘录”刑法、刑诉讨论二 在我国刑法理论体系中,与不能犯理论相关的只有不能犯未遂,即不能犯未遂是仅作为未遂犯的一种类型存在,对不能犯的研究只存在于未遂的范围内,而断然否定了其独立存在的价值,从而也扩大了未遂犯的处罚范围。本文论述了未遂犯之处罚根据以及未遂犯与不能犯之区分这两个基本问题,从而阐述不能犯理论独立存在的价值,同时加深对未遂犯不同情况的深层次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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