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见证人就是无关人员根据需要受邀,在必要时对某一诉讼行为的情况作证。刑事见证人便指特定刑事诉讼程序中见证人。我国《刑事诉讼法》,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等对刑事见证人进行了规定,确立了刑事见证人制度。根据相关刑事诉讼程序、规则规定,见证人参与到刑事诉讼活动中具体过程为:(1)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中,如果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签名、盖章的时候,送达人可以邀请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文件留在接收人的住处,则视为送达。
帮助他人掩饰罪证并作虚假陈述行为的定性
【中文关键字】毁灭证据罪;包庇罪
【全文】
【案情】某日,被告人甲驾驶一辆轻型普通货车搭载被告人乙(甲系乙儿子),由湖北省竹溪县水坪镇洛河村右转向中峰镇方向行驶。当其行驶至城关镇东风村委会路口路段时,不慎将被害人丙撞倒,后甲驾车逃逸。事故中因肇事车辆的后视镜及保险杠损坏,故现场遗留有一个后视镜及若干保险杠碎片。被害人丙经送往竹溪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次日,经竹溪县公安局法医检验死亡原因鉴定:丙系交通事故造成严重的颅脑损伤而死亡;经竹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甲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丙无责任。
【全文】
【案情】某日,被告人甲驾驶一辆轻型普通货车搭载被告人乙(甲系乙儿子),由湖北省竹溪县水坪镇洛河村右转向中峰镇方向行驶。当其行驶至城关镇东风村委会路口路段时,不慎将被害人丙撞倒,后甲驾车逃逸。事故中因肇事车辆的后视镜及保险杠损坏,故现场遗留有一个后视镜及若干保险杠碎片。被害人丙经送往竹溪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次日,经竹溪县公安局法医检验死亡原因鉴定:丙系交通事故造成严重的颅脑损伤而死亡;经竹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甲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丙无责任。
刑法学中作为与不作为竞合之辨---兼与张明楷教授商榷
来源:《东方法学》2014年第2期作者:马荣春字号
犯罪客体:曲解、质疑与理性解读---兼论正当事由的体系性定位
来源:《法律科学》2014年第1期作者:彭文华字号
内容提要:通说将犯罪客体与民事、经济、行政等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严格区分,并将之限定为刑法分则规定的社会关系的整体,是不可取的。否定犯罪客体在犯罪认定中的作用,缺乏说服力。以法益等替代犯罪客体中的社会关系,并不可取。犯罪客体具有事实判断与价值评价双重动能。法律关系是犯罪客体的重要内容。正当事由符合特定法律关系,没有侵犯犯罪客体,不能认定为犯罪。
关键词:犯罪客体 事实判断 价值评价 法律关系 正当事由
一、曲解:传统的犯罪客体理论的致命缺陷
内容提要:通说将犯罪客体与民事、经济、行政等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严格区分,并将之限定为刑法分则规定的社会关系的整体,是不可取的。否定犯罪客体在犯罪认定中的作用,缺乏说服力。以法益等替代犯罪客体中的社会关系,并不可取。犯罪客体具有事实判断与价值评价双重动能。法律关系是犯罪客体的重要内容。正当事由符合特定法律关系,没有侵犯犯罪客体,不能认定为犯罪。
关键词:犯罪客体 事实判断 价值评价 法律关系 正当事由
一、曲解:传统的犯罪客体理论的致命缺陷
江苏高院:以进京上访”要挟“政府并索取补偿款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当事人信息原公诉机关射阳县人民检察院。原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农民。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05年10月15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已刑满释放。审理经过射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射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上诉人李某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2006年4月24日作出(2006)射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李某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8日作出(2006)盐刑二终字第0046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06年12月4日,射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06)射刑初字第第207号刑事判决。李某仍不服,提出上诉。
非法采矿罪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
【内容提要】【裁判要旨】对非法采矿罪的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应结合非法采矿的非法获利、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及其他情节进行认定,其中非法获利应根据所涉矿产的销售总额进行认定;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虽有明确的法律定义,还须按照相关规定,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经查证属实后方可认定。
□案号一审:(2014)台黄刑初字第936号【案情】
公诉机关: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全明、陶卫明、屠荣昌。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案号一审:(2014)台黄刑初字第936号【案情】
公诉机关: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全明、陶卫明、屠荣昌。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