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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排除非法证据”程序中的律师职责

正文非法证据”申请也只是尊重被告人的意愿而已。如何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辩护权利,在“排除非法证据”方面尽到刑辩律师的职责,仍然是个有探讨价值的问题。一、法定“排除非法证据”程序并未要求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承担举证责任
(一)我国法律规定,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在公诉机关。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辩方需要提供的不是证据,而是“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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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上调头造成重大事故性质再探讨

正文内容摘要:在高速公路上调头造成重大事故,其性质认定在司法实践中相当混乱。这在一定程度上既与刑法规范的含混性有关联,同时裁判者素质不高与裁判制度不合理也难辞其咎。其正确的认定逻辑应是先区分罪过形式,在此基础上可比较构成要件,就相应罪名做出选择。事实上,在高速公路上调头,行为人虽然对违规是故意的,但决不会有哪一个脑子正常的人会放纵自己也会被撞死这一结果的发生,在罪过的认定上只能为过于自信的过失。在危险方法的判断上,在高速公路上调头其危险性达不到与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程度,而仅仅与醉酒驾驶等违规行为相当。故不论是从构成要件上还是刑法体系上,都只能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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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中院两次纠错:以进京上访“要挟”政府并索取钱款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正文以下为泸州中院分别于2012年、2013年作出的两份再审判决书游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再审刑事判决书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再审 (2012)泸刑再终字第1号当事人信息原公诉机关四川省泸县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二审上诉人)游某某,男,194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审理经过原审被告人游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一案,泸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日作出(2008)泸泸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游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8年9月27日作出(2008)泸刑终字第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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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森浩故意杀人案死刑复核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被告人林森浩,男,汉族,1986年9月14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原系xx大学xx医学院影像医学与核医学xxxx级硕士研究生,户籍地上海市xx路xxx号,暂住地上海市xx路xxx号xx大学xx校区西xx号宿舍楼xxx室。2013年4月26日被逮捕。现在押。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4年2月18日以(2013)沪二中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林森浩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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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判决045|姚X抢劫案二审宣告无罪判决书

正文当事人信息原公诉机关代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姚X,男,198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初中文化。2013年6月11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代县看守所。辩护人石建国,代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审理经过代县人民法院审理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姚X犯抢劫罪一案,于2014年3月4日作出(2013)代刑初字第16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姚X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6月6日作出(2014)忻中刑终字第130号刑事裁定,以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代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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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广义洗钱罪概念下的体系混乱及成因分析

正文摘要: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刑法第191条、第312条和第349条三足鼎立的洗钱罪刑事立法体系。看似完整、庞大的体系背后却存在罪名逻辑关系混乱、罪名分类体系混乱以及刑罚体系不协调等诸多问题。而上述问题的由来与我国早期以单行刑法新增罪名、对洗钱侵害法益的曲解、对洗钱罪特征的认识存在误区等历史成因密切相关。有必要对三者的关系进一步理顺,明确刑法第312条洗钱罪的主体地位,修改刑法第191条的内容以弥补故意不履行反洗钱义务的刑事责任或缺问题,协调刑法第312条与刑法第349条之间的量刑关系。
关键词:洗钱;体系;罪名;刑量;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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