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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亚硝酸盐保管不善致人死亡如何定性

 【案情】
被告人许某长期开店从事预包装、散装食品销售。2012年12月30日上午,许某在店内正准备用亚硝酸盐调配硝卤水,因一时忙碌将亚硝酸盐遗留在经营区域,店内其他销售人员误将亚硝酸盐混入白糖销售箱,售给张某某、蔡某某等人。当天下午,被害人唐某在食用张某某购买的白糖后,发生亚硝酸盐中毒,经抢救无效死亡。2013年1月8日,被害人蔡某某食用先前购买的白糖后,发生亚硝酸盐中毒,构成轻微伤。
【分歧】
被告人许某对亚硝酸盐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导致亚硝酸盐被混入食品出售并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的这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存在不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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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判决048|徐某一合同诈骗罪二审宣告无罪判决书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3)惠中法刑二终字第105号原公诉机关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某,又名徐某一,男,汉族,湖南省新宁县人,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仁寿县清水镇,惠州市瑞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0年12月17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1年1月24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辩护人黄成昌,广东金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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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占住房等不动产是否认定为抢劫罪 ——不动产能否成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

一伙劫匪使用暴力手段威胁恐吓,当场将农户一家人赶出家里,他们将农户的家霸占,在那里居住。那么这伙劫匪是构成什么罪呢?
这个案件的讨论中,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构成抢劫罪,因为他使用暴力手段,当场取得住房,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第二种意见认为,这不能算构成抢劫罪,因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时动产,而房屋是不动产,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至于构成何罪,就要具体分析,从司法实践中,可以有以下几种处理办法:要么是民事纠纷、要么是寻衅滋事罪,若是在驱赶农户时打伤或者打死人的,则应该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如果毁坏财物的话则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来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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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判决049|生产销售“毒豆芽”宣告无罪判决第一案

正文当事人信息公诉机关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某某。辩护人王某某。被告人鲁某某。审理经过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连检刑诉(2014)第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鲁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连刑初字第00298号刑事判决后,被告人郭某某、鲁某某依法提起上诉,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5)葫刑终字第00033号刑事裁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囡、代理检察员周玥出庭支持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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