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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饮酒过多参与轮奸,未得逞是否既遂

正文
【案情】
张某、杨某和姜某都是二十多岁的无业青年。2014年10月5日凌晨2时许,三人吃完夜宵后,寂寞无聊。张某提议:“搞个女人玩玩”,姜、杨二人表示赞同。而后三人在一黑暗小巷中途遇下夜班的女工赖某某,三人强行拦住赖某某,说要与她“玩玩”,赖不同意,张便用刀威胁赖说:“不走就捅死你”。三人挟持赖某某到张租住的房间。在张的房间内,张、姜二人先后强奸了赖某某。接着杨涛不顾赖的哭泣,趴到她身上欲行强奸,但因饮酒过多而未能得逞。而后,三人将赖某某放走,并警告赖不要去报警,否则就杀死她全家。
【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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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勇案不起诉之官方说理文书

正文关于对陆勇妨害信用卡管理和销售假药案决定不起诉的释法说理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院决定对涉嫌销售假药和妨害信用卡管理的陆勇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其理由如下:一、陆勇的行为不构成销售假药罪   1、陆勇的行为不是销售行为。所谓销售即卖出(商品)。在经济学上,销售是以货币为媒介的商品交换过程中卖方的业务活动,是卖出商品的行为,卖方寻求的是商品的价值,而买方寻求的则是商品的使用价值。全面系统分析该案的全部事实,陆勇的行为是买方行为,并且是白血病患者群体购买药品整体行为中的组成行为,寻求的是印度赛诺公司抗癌药品的使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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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购境外仿制药行为的定性分析---兼评“抗癌药代购第一案”的不起诉决定

正文2002年,江苏无锡一名私营企业主陆勇被查出患有慢粒性白血病,需要长期服用抗癌药品。我国国内治疗白血病的正规抗癌药品“格列卫”系瑞士进口,每盒需人民币23500元,陆勇曾服用该药。2004年9月,陆勇通过他人从日本购买印度生产的同类药品,每盒价格约为人民币4000元,服用效果与瑞士进口的“格列卫”相同。之后,陆勇开始直接从印度购买抗癌药品,并通过QQ群等方式向病友推荐。随着病友间的传播,从印度购买该抗癌药品的患者逐渐增多,药品价格也逐渐降低,直至每盒降为人民币200余元。为方便给印度公司汇款,陆勇网购了3张信用卡,用于帮病友代购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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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判决050|何某某信用卡诈骗二审宣告无罪判决书

正文当事人信息原公诉机关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某某,男,1975年10月14日出生于福建省周宁县,汉族,大专文化,公务员。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2年5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3月26日、2014年3月7日分别被继续取保候审。辩护人缪志远,福建惠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何某,男,1979年4月13日出生于福建省霞浦县,汉族,高中文化,驾驶员。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2年10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3月26日、2014年3月7日分别被继续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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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时间---以累犯和撤销缓刑为切入

正文  一、问题的提出:犯罪时间的认定影响定罪和量刑    根据S市人民检察院的统计,信用卡诈骗罪已经连续五年居于该市金融诈骗犯罪的首位,学界和司法实务部门围绕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展开了诸多讨论,比如“非法占有为目的”究竟需要具体认定还是予以推定,“恶意透支”与“银行催收”是什么关系,“拾得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定性。上述问题在各界的广泛研究之中,已经基本达成共识,本应毋庸多言。但近来出现的一些案件让笔者对上述问题有了一些新的认识。    案例一:被告人陈某于2002年5月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6年4月刑满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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