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明楷 文章来源:《东方法学》2006年第1期 金融诈骗罪的罪数关系,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刑法总论对罪数问题的分歧观点,也明显存在于金融诈骗罪之中。因此,对金融诈骗罪的罪数展开研究,不仅有利于认定金融诈骗罪的罪数,而且有利于完善和丰富刑法总论的罪数理论。本文不讨论罪数区分的一般标准,仅对金融诈骗罪经常涉及罪数区分的几种情形阐述一点看法。 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并使用的情形 行为人伪造、变造金融票证后,使用该伪造、变造的金融票证骗取财物的,应当如何处理?这是刑法理论激烈争论的问题。第一种观点认为,对这种情形应实行数罪并罚。
无罪判决055|王某某涉嫌职务侵占重审宣告无罪判决书
正文当事人信息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男,60岁,1954年1月25日出生。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1997年11月6日被羁押,同年11月14日被逮捕,1998年5月2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1998)二中刑终字第672号刑事终审裁定认定被告人王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现已服刑完毕。辩护人林根祥北京市君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犯职务侵占罪,本院于1998年2月20日作出(1998)丰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王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被告人王违法所得人民币七万二千九百八十元予以追缴。原审被告人王不服,提出上诉。
最高院刑事参考案例1044号:打电话报警但未承认自己实施犯罪行为的是否认定为自首
正文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黄光,男,原系广东省阳春市八甲镇政府农办副主任。2012年1月17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诈骗罪被逮捕。 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黄光犯故意杀人罪、诈骗罪,向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黄光对起诉书指控其以投毒方式杀害被害人龙利源的事实无异议,但辩称指控其诈骗龙利源钱财,不是事实。其辩护人提出:(l)黄光在阳春市公安局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故意杀人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2)起诉书指控黄光诈骗罪的证据不足。保证书证明黄光与龙利源之间债务已经结清。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两次催收”及相关问题研究
正文【内容提要】随着信用卡使用的日趋普遍,信用卡诈骗犯罪特别是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呈上升趋势。“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不还”的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在诉讼中存在不少争议。两次催收并非一定以持卡人收到催收信息为条件,也非一定采取书面形式。对于立案后超过3个月未归还透支款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使用虚假资信证明骗领信用卡透支不还的,即使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也不能以诈骗罪追究刑责,资信证明不属于身份证明,信用卡诈骗罪与诈骗罪是法条竞合关系。结合办理的宋某某信用卡诈骗案件,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两次催收”及相关问题进行探讨研究。
无罪判决056|李某甲信用卡诈骗二审宣告无罪判决书
正文当事人信息原公诉机关仙游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甲,男,1986年1月20日出生于仙游县。辩护人李某乙,男,1964年7月16日出生,系上诉人李某甲之父。审理经过仙游县人民法院审理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甲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于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作出(2012)仙刑初字第53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作出(2012)莆刑终字第463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仙游县人民法院经重审后于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作出(2012)仙刑初字第77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某甲仍不服,提出上诉。
买卖过程中,行为人以秘密欺骗手段,使被害人对所处分财物的真实重量产生错误认识,并进而处分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
正文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葛玉友,男,1963年12月14日出生,农民。2012年l月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逮捕。 被告人姜闯,男,1986年7月26日出生,农民。20l2年1月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逮捕。 被告人张福生,男,1969年6月20日出生,农民。2012年1月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逮捕。 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葛玉友、姜闯、张福生犯盗窃罪,向德清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葛玉友对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定性均无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