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笔者作为二审辩护律师,承办了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与走私、买卖象牙制品有关的刑事案件,其中九名上诉人一审判处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笔者的当事人郭某涉案9万多元,一审判处4年有期徒刑,其他同案分别获刑8至11年。笔者认为,一审判决量刑畸重,根本原因在于对现有司法解释的机械适用,由此导致罪刑不相适应。具体理由如下:
“酒托女”诈骗案定罪的法理基础与量刑规则优化
【作者简介】俞小海,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刑庭法官
无罪判决066|于某甲、于某乙等故意毁坏财物罪二审宣告无罪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原公诉机关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于某甲,无业。因本案于2012年8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4月22日被逮捕。2013年4月28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仲博,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于某乙,无业。因本案于2012年8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4月22日被逮捕,2013年10月14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卢小毛,江苏中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于某丙,无业。因本案于2012年9月13日被取保候审。附带民事诉讼被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居民。
被告人作无罪供述如何审查判断言词证据
【案情】
被害人李某案发前在天津市某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任总经理。2012年3月6日下午,在某公司会议室开会讨论李某的工作交接问题时,郑某与李某发生争执后,郑某夺拽李某随身携带的背包,二人遂抓住背包相互拉拽,并相互用手扒拉对方的手,冲突中造成李某左小指受伤。李某发觉其手指受伤后,随即前往医院救治。后因医疗费问题协商未果,李某于2012年3月9日向天津市某区公安局高新分局报警,该分局民警随即赶赴现场将郑某传唤到案。经天津市某某医院诊断,李某左小指近节远端粉碎性骨折。经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李某左手部分损伤程度为轻伤。
张明楷:盗窃与抢夺的界限
【作者简介】张明楷,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提要】从“秘密与公开”角度区分盗窃与抢夺的观点与做法存在诸多缺陷;盗窃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被害人的意志,采取平和的手段,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的行为;盗窃行为既可以具有秘密性,也可以具有公开性;以对物暴力的方式强夺他人紧密占有的财物,具有致人伤亡可能性的行为,才构成抢夺罪;盗窃与抢夺的区别在于:对象是否属于他人紧密占有的财物,行为是否构成对物暴力。
【内容提要】从“秘密与公开”角度区分盗窃与抢夺的观点与做法存在诸多缺陷;盗窃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被害人的意志,采取平和的手段,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的行为;盗窃行为既可以具有秘密性,也可以具有公开性;以对物暴力的方式强夺他人紧密占有的财物,具有致人伤亡可能性的行为,才构成抢夺罪;盗窃与抢夺的区别在于:对象是否属于他人紧密占有的财物,行为是否构成对物暴力。
无罪判决067|王某甲合同诈骗罪、虚假出资罪一审宣告无罪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公诉机关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系北京立高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13年11月9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宜昌市公安局猇亭区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12月13日经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宜昌市公安局猇亭区分局执行。2015年1月2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王常德,湖北三雄律师事务所律师。审理经过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检察院以宜市猇检刑诉(2014)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合同诈骗罪、抽逃出资罪,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