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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诈骗与民间借贷以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区别

 【案情】:2006年8月至2013年12月,被告人王某虚构其在合肥市经营被单厂,给各大专院校学生生产被套、被絮、毛巾等,由其大女婿经营,另虚构二女婿有挖掘机在外做工程等谎言,以被单厂收购棉花、发工人工资、买挖掘机资金紧张等借口,先后骗取被害人张某甲、王某甲、孙某某、赵某某、张某乙、王某乙等人共计156.14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之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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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考行为犯罪化的学理评析

【内容提要】替考行为的犯罪化既是立法上的犯罪化,也是司法上的犯罪化,对于该犯罪化的方案应当进行罪质与行为模式的评析。替考犯罪所侵犯的法益是国家考试制度的公共信用,其行为方式属于伪造行为。《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第32条将“替代他人参加国家规定的考试”与“让他人替代自己参加国家规定的考试”规定为替考犯罪的实行行为,并设置了现行刑法中最轻的法定刑。但这种将替考双方“同罪同罚”的立法模式不符合必要共犯的法理,可能导致司法认定上的困难,也难以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按照刑事立法的科学性要求,替考行为的犯罪化方案应当仅将替代他人考试者一方规定为犯罪主体,并重点制裁职业替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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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判决068|赵某贷款诈骗罪再审宣告无罪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原公诉机关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审理经过原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男,196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原系河北省石家庄市金星保温瓶有限公司董事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凤阳县,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2010年6月18日被本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未交)。2010年9月2日刑满释放。辩护人毛立新,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苗春健,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张某甲,男,1973年1月8日出生,汉族,原系安徽省滁州市卷烟厂下岗职工。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2010年6月18日被本院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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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的特例和特征

 这是一起发生在云南大理州某县的真实案件。
当笔者阅完这沓从远遥云南寄来的案件材料,台灯下的小马蹄子钟表的指针毫不留情的转过零点。这个案件揪肠挂肚的不单单是一企业的兴衰、一法官的命运、所有众多涉案人员和他们的家属的怨恨。瞥眼一看笔记本上十个半计数用的赫然“正字”,材料里显示的有名有姓的将近六十余人,有十八个犯罪嫌疑人被某县公安局以聚众斗殴罪批捕在押,其中三人为组织者,十五人为积极参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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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判决069|正当防卫:王洪军被控故意伤害宣告无罪案

当事人信息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陆帮信,男,1954年12月出生于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壮族,系隆林县铁合金冶炼厂职工,住该厂宿舍。系本案被害人陆建之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卢光益,女,1956年10月出生,布依族,系隆林县铁合金冶炼厂职工,住该厂宿舍。系本案被害人陆建之母。上述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委托代理人魏永德,男,1964年11月16日出生于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壮族,中专文化,系隆林县铁合金冶炼厂职工,住隆林各族自治县新州镇兴隆街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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