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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search on criminal defense

Constantly go back and forth between norms and facts · repeatedly measure between evidence and conscienceNorms, facts, evidence, conscience, human rights, justice

十个案例谈新型财产犯罪及理解

【内容提要】通过对所有权说进行辩证,对刑事审判中非法取回财物性质从判例、理论和刑法文化的整体性考察可知,一国刑法理论的繁荣发展离不开对该国审判实践的考察与刑法文化的契合。刑法文化不仅是刑事立法的精神源头,也制约着刑事司法。我国财产犯罪保护法益的理论基础必须立足于我国现实的审判实践及其背后的刑法文化,形成我国财产罪法益保护等基础理论:对于财产罪的保护法益可将行为人分为与财物无关的第三人和所有权人分别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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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破坏经营相威胁强卖洗发露如何定性

案情:2013年国庆期间,刘某、李某、赵某以破坏小商铺老板经营相威胁,先后高于市场价数倍的价格强卖洗发露给数十家商铺老板,共牟利3万余元。有一家商铺老板拒绝购买洗发露,刘某等人当场把在商店的客人赶走并不准客人在此商铺买东西。
对本案的处理共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刘某等人在公共场所以强行卖洗发露为借口相威胁,强迫被害人高价购买洗发露,共索取他人3万余元,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属于强拿硬要,构成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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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就得吊销律师证?醉驾究竟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

 众所周知,《刑法修正案(八)》以抽象危险犯的立法模式增设了《刑法》第133条之一—危险驾驶罪。至此,我国刑法惩治危险驾驶及其肇事行为呈现出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三罪并存的局面。但立法的完结不代表理论研究的终结,对于危险驾驶罪主观方面的认定,刑法理论界与实务界还存在一定争议。同时,这一问题也成为能否在司法实践中合理区分危险驾驶罪与相关犯罪界限的关键所在。因此,本文将以危险驾驶罪为分析对象,具体探讨该罪主观方面的认定问题。
一、围绕本罪主观方面的理论争议及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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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意隐瞒巨额负债借款后逃匿如何定性

一、基本案情   
2006年3月至2011年6月间,被告人张某某以其经营的选矿厂、加油站需要流动资金、进油、发工资等理由,先后向赤城县及周边县多家信用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某明、田某孝等个人借款累计1120.5万元(其中个人借款均为高息贷款)。经营期间因持续亏损、资不抵债严重,最终导致这些借款无力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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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他人谋杀自己,受雇者构成犯罪吗?

案情简介丨因车祸高位截瘫,郑州男子祝某对未来的生活感到无望,便花重金从网上聘请杀手帮助其自杀,最终致使自己身负重伤。该案案发后,郑州警方成立“1011”专案组,侦查民警连续奋战38个昼夜,奔赴豫皖苏三省六地实施千里追踪的“捕狼计划”,成功破获这桩离奇的“雇凶杀己”案,并将犯罪嫌疑人徐某抓捕归案。据犯罪嫌疑人徐某交代,2015年3月,在QQ聊天时,看到有人帮助别人自杀也能挣钱,当事人又不会报警,还会把所有钱物都留下来给他,他觉得这是一条发财路,于是就在网上注册了名叫“独狼”的QQ账号。9月上旬,祝某联系上他,称自己对未来生活感到无望,请他帮助自杀并付高额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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