斡旋受贿是受贿行为中一种较为特殊的行为方式,规定在我国刑法的第388条中。其犯罪主体须为国家工作人员,而刑法第385条又规定了普通受贿。从表述上看,这两个条款在主体规定上并无区别,但是实践中却出现了一些特殊情况,如退居二线待岗的国家工作人员斡旋受贿是否可以认定为受贿罪的问题,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但因退居二线丧失了实质职权。比如有这样一起案件:刘某退居二线待岗,待岗期间,明知请托人欲倒卖进口燃油指标,仍沟通现任官员,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事成之后刘某收受请托人好处费人民币50万元。
最高院六大案例警示律师执业风险
编者语:律师是职业法律人中的一个特殊群体,对于维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出了不可小觑的贡献。尤其在刑案中,律师常常需要积极开展工作,取得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为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不遗余力,这是律师职业道德和素养的要求和体现。但与此同时,也有部分律师为了结果忽略了过程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往往容易“擦枪走火”,更有甚者知法犯法。学习和了解律师群体的常见犯罪类型,提高警惕,以之自勉。 案例导读:一、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系列1、 辩护人妨害作证罪中的“证人”是否包括被害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妨害作证罪中的“证人”应当包括被害人。
职务犯罪会见七大难题及应对之道
专职从事刑事犯罪辩护以来,办过多起职务犯罪案件。有法官、教育局长、副县长、镇长、科长贪污受贿案,有副局长玩忽职守案,有普通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职务犯罪案件。通过办理这些案件,对职务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特点和会见技巧,有一些自己的心得和体会,为提高职务犯罪辩护效果,提高会见成效,写成此文,以期进步。职务犯罪嫌疑人一般具有如下心理特点:1、不相信律师的作用,需要律师的耐心讲解和劝导。 这一点在刘志军案件中得到体现。记得媒体报道,刘志军曾说,我生是党的人,死是党的鬼,党和政府怎么判我的刑,我都认罪且不上诉。
翟建:受贿案件中主体辩护策略谈
来源:沪法网访谈信息访谈时间:2015年3月27日 访谈地点: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被访者:翟建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访问者:执行编委问:翟律师您好,作为著名刑事律师,您最近办理了哪些贿赂类案件?翟建:我最近办理此类案件中较有影响力的有复星创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裁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安徽省黄山市原政法委书记受贿、挪用公款案、江西省南昌市原政法委书记受贿案等,也办理了与当前“打虎行动”有关联的案件。在当前国家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的大背景下,贿赂类案件的数量出现井喷态势,涉案对象的级别及涉案金额屡创新高,案件类型也与以往传统的简单权钱交易有着较大差别。
形迹可疑被盘查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属自动投案
[裁判要旨]被告人驾乘盗得的正三轮摩托车,因形迹可疑被巡逻民警盘查,如实交代其盗窃犯罪事实,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的自动投案。 □案号 一审:(2014)荣法刑初字第192号 二审:(2014)渝其五中法刑终字第378号[案情]
公诉机关: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周华。
公诉机关: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周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