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目的属于人的主观方面,较之客观方面而言,具有抽象性和内隐性。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既要避免单纯艮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采用推定的方法。运用推定必须是在有证据证明基础事实的前提下,运用逻辑和经验法则,推断行为人主观的目的。在适用推定的基础上,则主观方面事实的证明责任转移,是否明知、故意、占有目的等主观事实由被告人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被告人不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则推定的事实——被告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目的事实成立。被告人提供证据反驳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仅需具有高度盖然性,无需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盗牌索钱行为刑法评价问题探析
摘 要 对盗牌索钱行为的刑法评价,有盗窃罪、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敲诈勒索罪等几种观点。基于盗窃罪、敲诈勒索罪、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的构成要件理论,运用法律解释方法进行详实的分析和讨论,论证出此种行为既可构成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亦可构成敲诈勒索罪。并基于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和充分评价原则,运用牵连犯理论,对敲诈数额达起刑点的应实行二罪并罚。
七个案例谈“中间人截留行贿人行贿款”行为的刑法性质
【内容提要】“截贿”行为的刑法性质之争,完全囿于现有关于占有不法原因给付财物性质的各种理论都难以得出妥当的结论。可以通过刑法规范本身,分析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财物以及受托人是否向“受贿人”转送财物的刑法规范评价,进而对财物的性质(是否属于犯罪工具性财物)作出评判,在此基础上,根据“截贿”的不同手段,分别界定为诈骗、侵占以及事后不可罚的行为。【关键词】截贿,介绍贿赂行贿,不法给付一、问题的提出
在校研究生具备实习律师资格吗,因收缴实习证温州律协成被告
张秀秀与温州市律师协会一审行政裁定书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5)温鹿行初字第241号基本信息审理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温鹿行初字第241号案件类型:行政文书性质:裁定案由:其他行政行为合议庭:侯璐琼,麻永和审理程序:一审原告:张秀秀被告:温州市律师协会裁判日期:2015-11-15文书正文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秀秀。 委托代理人吴剑萍(特别授权)。 被告温州市律师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财富中心2001室。 法定代表人周光,会长。 委托代理人李海光(特别授权)。
酌定量刑情节法定化的路径选择及评析
【内容提要】酌定量刑情节对于量刑的影响既普遍又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第383条第3款将酌定量刑情节法定化的尝试值得肯定,但这种制度创新又带来类罪之间、总则与分则之间关于量刑情节规定的失衡。未来我国刑法立法和司法实践必须面对酌定量刑情节法定化和规范适用的问题,应在刑法总则中实现酌定量刑情节的法定化,对法定量刑情节进行分层处理,明确量刑的考量因素,同时通过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规范酌定量刑情节的适用。【关键词】酌定量刑情节,法定化,分层处理,规范适用 编者按:作为其他部门法的保障法,刑法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其立法技术也有其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