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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search on criminal defense

Constantly go back and forth between norms and facts · repeatedly measure between evidence and conscienceNorms, facts, evidence, conscience, human rights, justice

安徽律师向被告人转交串供信获刑八个月

当事人信息公诉机关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接某,男,1967年11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汉族,原系安徽大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住宿州市埇桥区。因涉嫌犯辩护人妨害作证罪于2012年3月1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次日向灵璧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当日被灵璧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经灵璧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灵璧县看守所。辩护人陈晨,安徽山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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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他人购买毒品时克扣供自己吸食如何定性

 案例:
戴某平日吸毒,且认识许多吸毒的“朋友”和认识一些卖毒品的人。其经常为他人代购毒品,都是委托人直接把钱给戴某,戴某购得毒品后,再将毒品交给委托人,通常没有获得金钱上的好处。但是,戴某经常从代购的毒品中克扣一部分供自己吸食,将剩余的交给委托人。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戴某的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因为其行为系代购行为,并没有获得金钱好处。且其只是“买毒”,并没有“贩卖”行为,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达到法定的量,应定非法持有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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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律师会见时受托传话意图隐瞒案情获刑七个月

文书摘取者: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 马阳杨当事人信息原公诉机关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车某某,男,1969年11月10日出生,广东省高州市人,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广东南天竹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因涉嫌犯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于2012年6月14日被监视居住,因涉嫌犯辩护人伪造证据罪于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陈永忠,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郑严防,广东法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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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抓捕毒贩子是否构成"特情引诱"?

 一、案情简介 
2010年吸毒人员曾某来到蒙山县城打工,曾某认识一个叫何某(绰号“亚水”)的毒贩子,并时不时向他购买毒品。了解到“亚水”有数量很多的“白粉”(指海洛因)后,曾某即向警方报信,要求他们查处这个毒贩子。9月27日,曾某约好“亚水”要“货”后,便告知警方。在县城宾馆房中,曾某对几名警察提出:等下他约亚水到宾馆来交易毒品,警察可伺机将亚水抓获。曾某还提出让其中一名警察冒充其朋友,以便创造更好的机会抓住亚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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