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 文 提 要
修订后的《刑诉法》确立了控辩式的审判方式,法官的地位从调查证据的主角转变为中立式的裁判者,这无疑是审判方式的一大历史进步。《刑诉法》第158条规定了法官庭外调查权,并可采取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的方式,其作用明显退缩为辅助性、补充性,并受到一定的限制。但纵观《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法官庭外调查权的有关规定并不具体,缺乏应有的操作性。本文试就刑事诉讼中法官庭外调查权的现状、价值取向及限制等问题,作一探讨。
修订后的《刑诉法》确立了控辩式的审判方式,法官的地位从调查证据的主角转变为中立式的裁判者,这无疑是审判方式的一大历史进步。《刑诉法》第158条规定了法官庭外调查权,并可采取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的方式,其作用明显退缩为辅助性、补充性,并受到一定的限制。但纵观《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法官庭外调查权的有关规定并不具体,缺乏应有的操作性。本文试就刑事诉讼中法官庭外调查权的现状、价值取向及限制等问题,作一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