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行为认定为盗窃罪予以处罚。对于入户盗窃,仍应坚持以行为人是否实际取得对财物的控制作为区分既、未遂的标准。周围群众对行为人入户盗窃行为的监视,不能替代被害人对财物的控制。 案情 2013年12月7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花荣见82岁独居老人陈雅香家二楼窗户未关,即翻窗进入,被邻居尹某看见。尹某打电话报了警,并与另一名邻居郭某守候在门口。14时40分左右,花荣窃得现金377元和价值172元的香烟三包出来后被尹、郭抓获,二人从花荣口袋内搜出匕首一把。
《人民法院报》:留置空白支票承诺延期付款诈骗财物如何定性
【案情回放】 被告人殷某原系江苏省无锡市盛龙冷弯型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0年3月19日该公司注销税务登记。2009年9月至10月,被告人殷某代表该公司先后与无锡永乾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无锡千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无锡瑞马贸易有限公司、无锡龙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无锡创龙贸易有限公司五家单位书面签订或口头达成带钢购买合同,然后,被告人殷某采用将空白支票留置上述五家单位,并承诺延期付款的方式,以每吨4450元至3490元不等的单价分别提取带钢327吨,带钢总价值1051086元。提取带钢后,被告人殷某又以低价予以销售。
辨认笔录存重大瑕疵成为信用卡诈骗无罪案例关键点
当事人信息抗诉机关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侯某某,男,1971年2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2年12月22日被抓获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逮捕,2014年1月14日被无罪释放。现在家候审。辩护人吴福林,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因买方拒付货款而秘密运走货物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
【案情】 2008年7月5日,刘某将其价值11.67万元的农产品卖给钟某,双方约定,对尚欠的10万元货款于一周内付清。到期后,钟某仅付了5万元,对剩余的5万元,无论刘某怎样好说歹说,钟某均以无钱为由拒绝支付。刘某一气之下,于2008年7月18日晚,采用撬锁方法,秘密将钟某存放在仓库中尚未卖出的、价值4万余元的农产品运走并藏匿起来。直到半个月后,公安机关找上门,且一再追问,刘某才承认是自己所为。 【分歧】 就刘某因钟某拒付货款而秘密运走货物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不构成盗窃罪。
事先无犯意联络、事后明知时为诈骗者提款并获利是否构成共犯?
【裁判要旨】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钱财的主观目的,虽然与诈骗分子事先无明确的犯罪意思联络,但在对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有明确的认识情况下,为诈骗分子提取赃款并获利,应以诈骗共犯论处。 □案号 一审:(2014)淮法刑初字第338号 二审:(2015)淮中刑二终字第0030号【案情】 公诉机关: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在清、柯世铵、林永生、蓝清辉。
一审被控非吸、合同诈骗获刑十年半二审为何改判无罪?
当事人信息原公诉机关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某甲,男,1970年7月19日出生于吉林省九台市,汉族,初中文化,原系吉林省鸿宇粮食仓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户籍地九台市。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2年5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九台市看守所。辩护人张辉,吉林华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邢洪举,吉林华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甲,女,1967年8月17日出生于吉林省九台市,汉族,初中文化,原系吉林省鸿宇粮食仓储有限公司出纳,户籍地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