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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search on criminal defense

Constantly go back and forth between norms and facts · repeatedly measure between evidence and conscienceNorms, facts, evidence, conscience, human rights, justice

本案是寻衅滋事罪还是妨害公务罪

案情介绍:某日晚,犯罪嫌疑人曹某酒后出门散步,路过一交通路口,发觉堵车,即上前查看,发觉系交通民警正在处理违章车辆,交警手中有20余本被暂扣的驾驶证。曹某了解情况后,心生不满,即上前拍打交警手部,导致交警手中的驾驶证散落一地,周围等待处理的司机即上前争抢驾驶证,曹某见状说:“你们把驾驶证拿去好了,有什么事情我负责。”后曹某被抓获,但已有8本驾驶证不知去向。
对此案,有四种不同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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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一审判决书不宜表述刑期起止日

依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刑事诉讼文书样式,刑事一审判决书应在主文部分表述刑期起止日期。笔者认为,此举欠妥。
一、刑期是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的。只有生效的判决才能据以交付执行,未生效的判决是不能作为执行依据的,而一审判决只有在过了上诉期、抗诉期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这样一来,一审判决书如在判决主文中注明刑期起止日,难免给人带来这样一种错觉,即实质上是一份效力处于待定状态的判决书,而从表面上看来已经生效。
二、对于在宣判前未被羁押的被告人,刑期的起止日期将在判决主文中难以确定,因而无法表述。同是刑事判决书,有的表述起止日期,有的则不表述,未免有失法律的统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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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变造的银行信汇传真件诈骗如何定性

案情:2002年12月,甲公司与乙公司就家用电器买卖达成口头约定,其中交货条件为付款后发货。同月3日,乙公司收到甲公司通过信汇方式汇来的10万元货款后,即按约发货。29日,甲公司将信汇凭证回单联传真给乙公司,并电话告知,款已汇出,请即发货。乙公司念及甲公司先前的履约行为,又虑及今后的业务发展,在接受信汇凭证回单联传真件的当天,即发给等值的家电产品。然而,在超过信汇款到账的合理期限后仍未到款,乙公司便通过银行查询,得悉无此汇款。案发后,经查明,甲公司发送给乙公司的信汇凭证回单联传真件,是在前一次已使用过的金额记载事项都相同的信汇凭证回单联上,经对原日期进行覆盖并重新填写等变造后再予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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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认识过失中“应当预见”的判断

赵秉志(以下简称赵):在疏忽大意的过失这种无认识的过失中,罪过的认识因素表现为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行为人是否“应当预见”某种结果的发生,是能否认定行为人成立特定过失犯罪(以某种结果为要件的过失犯罪)的前提,也是区别过失犯罪与意外事件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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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主观构成要件之实践分析

受贿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是一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不法行为,而仍然决意为之。这是目前刑法理论界的主流观点。但司法实践中,对于事后受贿是否具备故意之要件、受贿主观故意是否包括间接故意等问题却认识不一。笔者拟从解决上述司法实践问题入手,对受贿罪主观构成要件之内容作一粗浅探讨,以求教于各位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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