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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search on criminal defense

Constantly go back and forth between norms and facts · repeatedly measure between evidence and conscienceNorms, facts, evidence, conscience, human rights, justice

一字之差,两种定性

【案情】
庞某系某镇聘用干部,1997年11月至1998年7月担任该镇计生办现金出纳员期间,将其负责开具的一本内容为超生费、罚款等的收费收据50张,计金额39740元,在向镇财政所依上述收据报帐时,仅在单据粘贴簿上合计金额为10200元,截留公款29540元,除其中的7422元被其用于单位支出外,其余22118元被其借给沈某、马某等人使用,直至案发。【分歧意见】
围绕庞某行为的定性,产生了两种分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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伏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案情】
2002年7月25日9时许,被告人伏某驾驶摩托车,沿邳州市运河镇解放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邳州市儿童乐园附近时,双手离把行驶,被值勤警察杲某、张某等人发现,令其停车,伏某不但不停车,反而加速行驶。当行驶至邳州市司法局附近十字路口时,公安交警协管员闫某某、石某等人予以拦截,伏某不减速、刹车和躲闪,直接冲向拦截人员,将石某撞倒,致石重伤。【分歧意见】
本案在审理中,两级法院对伏某的行为在定性上存在分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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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聚众斗殴罪”的立法缺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对聚众斗殴犯罪作出了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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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量刑原则

刑法教科书通常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表述为量刑的原则 ,根据《刑法》第61条的规定,这样表述并非不当。但是,该条是刑罚的具体运用的规定,将之抽象到我国司法的一般原则,超出了作为刑法一般原则指导之下的量刑原则的位阶,其过大的外延,反而将量刑原则边缘化和虚置化。为此,教科书不得不在表述时将该第61条预置于前,具体注释该条内容于后,这样以来,又使这样的抽象成了凭空多出的一顶大帽子,失去了作为量刑原则应有的意义。笔者认为,确定量刑原则,首先应把握三条规则:一是在刑法的一般原则统率之下;二是所指向的具体对象是量刑问题,对量刑的指导是观念性的,而非具体操作层面;三是不能脱离现有的刑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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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刑事再审案件的思考

1996年,被告人王某因犯故意伤害罪和抢劫罪,在两名同案犯未抓获的情形下,某基层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以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对此判决被告人表示服判,在服刑期间因表现较好获得减刑。在监狱服刑6年后,公安机关又抓获另一名同案在逃犯。该基层法院经审理认为,原案对王某量刑畸轻,应判处王某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级别管辖的规定,原审基层法院已对此案无管辖权。该基层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撤销了对王某故意伤害一案的一审生效刑事判决书,建议提高审级,与后抓获的另一同案犯并案移送中级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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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典期间哄抬物价罪行定性

当前防治非典过程中,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犯罪行为的集中表现之一就是,一些不法商人垄断货源、囤积居奇,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扰乱社会秩序和市场秩序。对这种行为,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则规定:“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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