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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search on criminal defense

Constantly go back and forth between norms and facts · repeatedly measure between evidence and conscienceNorms, facts, evidence, conscience, human rights, justice

试论余罪自首的认定及其相关问题的探讨

[内容摘要] 本文论述了刑法典第67条第2款规定的“余罪自首”的成立要件。文章首先回顾了我国刑法学界对余罪自首的不同观点,然后具体阐述余罪自首的成立要件,对其主体和“其他罪行”等问题作了深入探讨,明确提出余罪自首中的“其他罪行”应当包括同种罪行,并指出现行司法解释中把同种罪行排除在“其他罪行”之外的弊端。笔者在文章最后建议修改这种司法解释,以充分发挥余罪自首在发现、打击、预防犯罪中的积极作用。
[关 键 词] 余罪自首 主体 其他罪行 司法解释
一、关于余罪自首的理论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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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洗腐败所得应纳入洗钱罪

河北省原副省长丛福奎将索要的巨额贿赂款通过在北京创办的龙吟公司一周转就成了“干干净净”的经营所得; 四川省乐山市原副市长李玉书将400余万腐败所得“投资经营”水电站;原海南省东方市委书记戚火贵请台湾亲戚帮助遮掩其1300余万腐败所得;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克杰通过某香港商人,将受贿所得4000多万元“投资”到香港。
洗钱正在助长这种污染。腐败不但需要洗钱,有时还保护洗钱。因此建议将清洗腐败所得纳入洗钱罪范畴。
一、国内反腐败斗争的实际情况需要将清洗腐败所得纳入洗钱罪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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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诈骗还是侵占

甲持虚构的某公司业务经理的名片,与乙公司达成口头协议,即乙公司派员随车押运50吨塑料至甲所在地,由甲落实销路,而乙公司则以每吨150元的介绍费支付给甲。货到甲所在地后,甲帮助联系了一个客户,该客户经看货,表示愿意购买价值八万余元的塑料,但要求先卸货后付款。而乙公司业务员坚持先付款后卸货。最终该客户表示货款先交由甲保存,待塑料卸下并经验收后,再交付乙公司业务员,并将此款直接交由甲持有。见此,乙公司业务员也无异议,并且同意卸货。在卸货过程中,甲乘机偷偷溜走。乙公司业务员察觉后即与甲联系,其谎称马上返回。后其关闭手机,逃之夭夭,并将该款挥霍贻尽。案发后,对甲的行为性质,有二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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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自诉重婚案件不能调解

重婚,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它侵犯了社会主义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破坏了作为社会细胞的家庭的稳定。我国《婚姻法》第3条明文禁止重婚。第45条规定:“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已构成重婚犯罪的被告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按照法律规定,重婚案件可以由自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由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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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性骚扰”立法

绪论:妇女权益保障中反性骚扰相关法律滞后
“性骚扰”是英文SEXUAL HARASSMENT的中文直译,这个单词大约在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逐渐被中国大众接触到,其定义是什么、哪些行为可以被归类到这个定义下面,这样的行为应该受到怎样的惩处,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这并不代表社会上没有这种多数是针对女性的性侵犯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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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跨刑事责任年龄段的连续犯、继续犯的刑事责任认定

我国《刑法》从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状况,少年儿童成长的现实情况以及同各类犯罪作斗争的实际出发,根据一个人从完全不具备到部分具备、完全具备辩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逐步发展过程,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三个阶段。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14周岁,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一般地说,不满14周岁的人尚处于幼年时期,还不具备辩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即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因此法律规定,对不满14周岁的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一概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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