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 Research on criminal defense

Constantly go back and forth between norms and facts · repeatedly measure between evidence and conscienceNorms, facts, evidence, conscience, human rights, justice

盗窃、侮辱尸体罪中“尸体”的认定

盗窃、侮辱尸体罪是指“采用秘密窃取的方法非法占有尸体、或者采用猥亵、破坏、抛弃或者其他方法侮辱尸体的行为。”那么,对于该罪中的尸体应作如何认定?何秉松教授认为:“ 所谓尸体,指自然人死亡之后所遗留的躯体,尚未死亡的被害人的身体,不是尸体,无生命的尸体,如已蜕化分离的,则为遗骨或遗发,不能称为尸体,尸体不以完整无缺为必要。”陈兴良教授认为:“如果尸体已经腐烂成为尸骨,不能认为是本罪所讲的尸体。”张明楷教授认为:“尸骨或遗骨不等于尸体,但从实质上看,盗窃尸骨的行为也可能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从法律解释上讲,将尸骨解释为尸体,也不存在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之嫌。

Continue Reading

滥用职权罪与工作失误的界限

滥用职权罪与工作失误是两种不性质的行为,应从主观、客观方面正确区分其界限。区别二者行为人主观上的差别,关键是看其是否违反职责规定。如果没有违反职责规定,即使发生了重大损失的结果,也属于客观上无法预见,是意外事件,则主观上不存在犯罪过失,属工作失误;如果违反了职责规定,且主观上应该预见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却没有预见,则主观上存在过失,属滥用职权罪。正确认识二者之间的区别,不仅看行为人是否违反职责规定,而且还要看重大损失结果的发生是否与其违反职责规定的行为有刑法因果关系,以及因果作用力的大小。

Continue Reading

过失犯罪中如何考察注意义务

众所周知,大陆法系刑法学理论源远流长,而我国刑法的基本理论和立法体例又与大陆法系刑法相近似,因此,研究借鉴以德日刑法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刑法学理论和实践中的合理做法不无裨益。日前,应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事科学研究中心邀请,日本著名刑法学者、名古屋大学大?V仁教授来京就过失犯罪理论与实践问题作了一次精彩的学术演讲。

Continue Reading

因果条件说在故意伤害案中的运用

[内容提要] 条件说是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起点,由于存在一定的不合理之处,理论及实务界矫枉过正,一度将其抛弃。本文结合具体案例,旨在向人们阐述这样的观点:随着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人的生命健康价值显得弥足珍贵,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条件说在保护人民生命健康中,独具其新的生命力。法律界应加强对这一理论的研究、探讨,尤其是法官,在审理具体侵犯人身安全的案件时,应正确运用条件说,以达到充分打击犯罪的目的。
[关键词] 条件说 因果关系 生命健康价值

Continue Reading

报复陷害罪主体应包括农村基层组织成员

我国《刑法》第254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该规定,报复陷害罪的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只有那些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各级军事机关以及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各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才能构成报复陷害罪的主体。笔者认为这一规定使刑法对报复陷害罪行为的惩处出现了疏漏,农村基层组织成员也应成为报复陷害罪的主体之一。
首先,农村基层组织成员的报复陷害行为更为普遍。

Continue Reading

刑讯逼供罪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的方法逼取口供的行为。刑讯逼供不仅容易造成冤案,也妨害了司法工作的正常进行,破坏了国家司法机关的威信。但长期以来,由于刑讯逼供取证的困难,造成此类案件举报的多,成案的少,能“诉得出、判得了”的更少。基于此,笔者认为在刑讯逼供的举证责任上,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

Continue Reading

Craftman’s Spirit,
Strive for Excellence

Focus, Profession, Perfection

Professional Articl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