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6年10月18日晚,被告人施某某以帮助年四好办理工商银行信用贷款为由,电话联系被害人胡某某为年四好刷银行流水。次日11时许,胡某某向年四好工商银行卡内转账人民币5万元,施某某随即利用网银转账的方式将此5万元转出。12时许,胡某某报警。在得知胡某某报警后,施某某随后向年四好卡内转回1万元,其余4万元被施某某取走。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刑事案件中的案发时间应当是被害人发现被骗后的报案时间,即2016年10月19日,因此被告人施某某的犯罪数额应当为五万元。
2016年10月18日晚,被告人施某某以帮助年四好办理工商银行信用贷款为由,电话联系被害人胡某某为年四好刷银行流水。次日11时许,胡某某向年四好工商银行卡内转账人民币5万元,施某某随即利用网银转账的方式将此5万元转出。12时许,胡某某报警。在得知胡某某报警后,施某某随后向年四好卡内转回1万元,其余4万元被施某某取走。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刑事案件中的案发时间应当是被害人发现被骗后的报案时间,即2016年10月19日,因此被告人施某某的犯罪数额应当为五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