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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该行为构成贪污罪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手段和形式可能发生新的变化,但只要实质上具有非法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造成公共财产损失的本质特征,就应当认定为“非法占有”。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窦沛颖、冼晓玲
案由:贪污
一审案号:(1998)黄刑初字第109号
二审案号:(1998)沪二中刑终字第448号
再审案号:(2002)黄刑重字第4号一、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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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足基层狠抓落实探索建立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长效机制

当前,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面临许多新的机遇,同时,也面临严峻的挑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实施“青少年违法犯罪社区预防计划”,立足基层,狠抓落实,努力开创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新局面。
一、认清形势,增强做好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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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对象认识错误的定罪问题

盗窃对象认识错误是刑法上认识错误的一种。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的意义或者相关客观事实发生不正确理解或判断。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包括法律上的认识错误和事实上的认识错误,对象认识错误属于事实认识错误。盗窃对象认识错误的情况极为复杂,它涉及到盗窃对象有无的认识错误、盗窃对象性质的认识错误、盗窃对象价值的认识错误、盗窃对象物主的认识错误等。可以说,盗窃对象的认识错误,比其他任何犯罪对象的认识错误都复杂;盗窃对象的认识错误的定罪问题,也是司法实践中出现错误较多的一个问题。因而,研究盗窃对象认识错误的定罪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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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形迹可疑型自首”

1998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8号),其中第一条规定: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现,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的,视为投案自首。这就是所谓的“形迹可疑型自首”。司法实践中有不少随意扩大形迹可疑的范围从而错误认定“形迹可疑型自首”的情形,对此有必要予以澄清。
案例:刘甲深夜盗窃他人摩托车一辆,但无法发动车子,便将车子推往住处。路上碰到民警巡逻,民警见其深夜推车而不骑车,觉得可疑,便拦住盘问。刘甲见瞒不住,便主动交代了盗窃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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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羁押期限

在刑事诉讼中,一个人一旦拘留然后被逮捕,如果不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就将在羁押状态下走完整个诉讼过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中的羁押期限通常最长不超过二十二个月零二十三天。这一期限在刑事诉讼各阶段的分配情况如下:1、拘留的羁提期限最多为一个月零七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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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款存单个人质押贷款构成挪用公款罪

案情:某村委会主任林某私自持村里100万元的土地征用补偿款建行存单到建设银行办理个人借款质押合同,因建行信贷员与其关系密切,在为其办理了50万元的借款质押手续后,未将存单留下,而仅将存单号记下并在内部做账,林某取回存单后交还村财务,其贷款50万元用于个人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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