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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对企业人员构成国家工作人员犯罪主体要件的反思

德沃金(美国)在其所著《法律帝国》一书中把法院喻为法律帝国的理想,把法官喻为帝国的王侯。社会公众要从法官那里得到公正、合理的判决,需要正直、善良、智慧的法官严谨地运用法律,但法官越是遵从于法律,对法律本身的理性要求就越强烈。马克思曾说过:“如果认为在立法者偏私的情况下可以有公正的法官,那简直是愚蠢而不切实际的幻想!既然法律都是自私自利的,那么大公无私的判决还能够无条件地执行它。在这种情况下,公正是判决的形式,但不是它的内容,内容早被法律所规定”。可见,法律是法官司法的基石,有理性的立法才能出现理性的司法,否则所谓公正的司法只是徒有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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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刑事诉讼人权保障

内容摘要:人权就是人的权利,人权需要法律来保障,尤其是在刑事诉讼中,要注意保护人权。在当前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律师取证困难、超期羁押、刑讯逼供与暴力取证、司法从业人员的素质整体不高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本文从进一步扩大律师取证权、对侦查权的监督及限制、防止超期羁押等人权保障问题进行了较深入的探讨。
关键词:人权 人权保障 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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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赂案件侦查策略与战术初探

近年来,贿赂案件较贪污案件呈迅速上升趋势,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贿赂案件已占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立案总数70%以上。如果说腐败是社会毒瘤的话,贿赂就是毒瘤中的恶瘤,既难治又难除。因此,打击贿赂犯罪一直是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重点和难点。而办理贿赂案件时,如何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实现有效地突破尤为关键。笔者结合实践,谈些粗浅认识。
一、贿赂案件侦查阶段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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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出庭作证若干问题探讨

我国现行刑诉法明确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一规定表明,证人须出庭作证。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通过证人出庭作证的证言内容来认定被告人所实施的犯罪事实。并以此为依据,根据法律的规定,对被告人予以处罚。然而这一规定尚有不完善的地方。人民法院通过审理刑事案件不仅要准确地认定被告人所实施的犯罪的事实,还要查清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有无法定或者酌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对于多名被告人犯罪的案件,还要查清单个被告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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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刑事审判中的证据运用规则看程序公正

从某种意义上讲,整个刑事诉讼过程,实际上都是围绕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的过程。实践中,公检法及辩方在刑事诉讼中对案件的证据及事实的评价,从实质讲不是同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概念。公安、检察机关及辩方通说的案件证据及事实,是程序意义上的证据和事实,并非是指刑事案件实体意义上的证据和事实。审判阶段也是分两个阶段来认定的,即立案至庭审辩论终结前的证据和事实,与前者意义相同,法庭认证后的证据和事实才是真正刑事诉讼意义上的证据。法庭开庭审理实质上是解决控、辩双方程序意义上的证据资格问题,是裁量证据能否入诉讼之门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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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罪与传授犯罪方法罪之异同

传授犯罪方法罪与教唆犯罪有非常紧密的联系,二者之间确有许多相似之处,甚至两者常处于胶合状态。实践中,人们常常把教唆罪与传授犯罪方法罪混淆,给定案和罪名的确定以至于量刑都带来很大的麻烦,直接影响到对刑事犯罪的打击。因此分清它们的界限与区别,对于理论和实践都是十分必要的。
教唆罪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行为。而传授犯罪方法罪是指用各种方式把犯罪方法故意传授给他人的行为。二者相同和区别之处有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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