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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search on criminal defense

Constantly go back and forth between norms and facts · repeatedly measure between evidence and conscienceNorms, facts, evidence, conscience, human rights, justice

浅析我国刑法罚金刑制度的完善

罚金作为刑罚种类中附加刑的一种,是指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在我国新旧刑法中,对罚金的判处均作了明确的规定。新旧刑法比较而言,新刑法加大了罚金刑罚的处罚力度和广度。具体来看,新刑法扩大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罚金刑的适用对象主要有两类:一是单位犯罪,即凡是实行双罚制的单位犯罪,对单位一律适用罚金刑;二是经济犯罪和其他贪利性犯罪。罚金刑作为一种附加刑,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作为主刑的附加刑适用。罚金必须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判处,分则没有规定的不能随意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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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行使自诉权须明确的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此项规定是修改后的刑诉法新增加的规定,意在保护被害人的权益。其中,有两个问题不甚明确,笔者试阐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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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及学生不宜适用罚金刑

最近,笔者在调查中发现,有些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的时候,不分对象,凡是刑法规定可以并处或单处罚金的,都判处犯罪分子交纳一定的数额的罚金。尤其是对一些犯罪较轻的未成年人或在校学习的大中专学生,往往以罚金代替其它刑罚。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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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人证排除规则

刑事人证排除规则作为一项诉讼游戏规则得以在我国确立,其意义既是建设性的也是启蒙性的。说其是建设性的,是因为它第一次以条文的形式确立了对警察违法取证的否定评价制度,克服了以往对违法取证“未然”性的空泛禁止而代之以对“己然”违法所取证据的排除。说其是启蒙性的,是因为尽管该条规则赖以成立的法律依据——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刑诉法》的解释第61条是一条“刚性条款”,但它的实用价值更多地表现为对众多刑事司法实务者在诉讼理念上的启发:不是为了追求实体真实就可以不择手段地取证而是为了坚守程序正义原则而必须合规中矩地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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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刑事裁判文书控辩结构的修改

随着新的刑事诉讼法的实施,我国的庭审方式已从以往的纠问式改为现在的控辩式,法官不再处于审问者的角色,庭审活动主要是在法官的主持下由控辩双方通过举证、质证、互相辩论进行,法官则充当仲裁者的角色,负责判断、辨别控辩双方宣读出示的证据材料、阐述的法律观点,并作出居中裁判。控辩式庭审方式,即发挥了控辩双方的抗辩积极性,又突出了法官的主导作用,同时也对在裁判文书中如何体现控辩审三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增强审判工作的透明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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