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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search on criminal defense

Constantly go back and forth between norms and facts · repeatedly measure between evidence and conscienceNorms, facts, evidence, conscience, human rights, justice

谈加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1997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对我国《刑法》做了重大修订,其中,就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方面的相关刑法条款也作了细化和充实,使青少年合法权益的刑法保障得到了加强。笔者是一名从事共青团工作的基层团支部书记,又是一名法律工作者,工作中经常接触到青少年犯罪的刑事案例。实践中,我认为有必要对我国《刑法》的相关条款作一定修订,从刑法上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现谈谈自己的看法和观点,以期能抛砖引玉。
一、关于“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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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内犯罪不应再适用缓刑

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在对缓刑考验期内又犯罪的被告人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进行判决时,有时考虑到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好以及退赃、赔偿、缴纳罚金等情节,仍然适用了缓刑,笔者认为这种做法违反了我国刑法关于缓刑适用的原则,是不可取的。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适用缓刑的条件为“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被告人在缓刑期间又犯罪,已经从事实上证明其缺乏应有的悔罪表现,继续危害社会,从而表明对其前罪适用缓刑本身就是错误的,如果后罪数罪并罚后再适用缓刑,那就是错上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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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权利保障

注重人权保护是当今世界各国立法所关注的重大课题,也是一个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标志。刑事诉讼法是保证准确惩罚犯罪、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法律之一。我国为顺应社会民主文明发展趋势及国际人权的保护,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中将被害人的诉讼地位由一般诉讼参与人提高为当事人,加强了对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保护。但是目前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权利保障制度仍有亟需完善之处。笔者试述一二:
一、关于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提出申诉以及直接起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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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认定中的几个问题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办法,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行为上主要表现为刑法所列举的六种情形,1、虚构单位名义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即虚假主体;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即虚假担保;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即以履行小额合同引诱诈骗;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款、贷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即携款逃匿诈骗;5、其他方法诈骗。侵害的客体是经济合同管理制度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主体是一般主体。以上几方面争议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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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正当防卫的适用

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的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这是我国刑法关于正当防卫制度的规定,正当防卫制度不仅体现了专门机关与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司法路线,而且也体现了对合法利益的保护精神;不仅有利于鼓励和保护公民与不法侵害作斗争的积极性与自觉性,而且有利于树立和培养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但权利的行使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否则会造成新的不法侵害。因此,实施正当防卫也必须符合一定条件。
(一)必须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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