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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制期间可否折抵徒刑刑期问题的复函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58-4-7

执行日期:1958-4-7

安徽省、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57年12月24日普刑上字第70号、1958年2月9日法研字第8号函悉。关于管制的刑期可否折抵徒刑刑期的问题。我们的意见,徒刑的刑罚较管制的刑罚为重,徒刑和管制的执行方法也不同,徒刑是在劳动改造机关监管执行,而管制并不这样执行。因此,管制的刑期不宜折抵徒刑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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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试行“各级人民法院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几个问题的批复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57-12-26

执行日期:1957-12-26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本年11月13日〔57〕闽法研字第2654号关于在当前对敌斗争期间对试行我院“各级人民法院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的某些便通意见的报告已收悉。经我们研究后,分别答复如下:

  (一)关于来文所提预审庭方面的问题,同意你院所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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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缓案件的刑期计算问题的批复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59-8-5

执行日期:1959-8-5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59〕院刑字第507号请示收悉。关于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或判处死缓的案件,其缓期两年的期间应从何日起算问题,同意你院意见,即死缓两年期间应从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或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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