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文 号:63法研字第93号
发布日期:1963-7-22
执行日期:1963-7-22
黑龙江、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
黑龙江、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来文请示死缓罪犯期满以后的处理程序问题,经我们研究后,联合批复如下: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63-10-11
执行日期:1963-10-11
公安部“人民公安”编辑室: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58-2-12
执行日期:1958-2-12
陕西省司法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