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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死缓罪犯执行死刑再缓期一年减刑的处理程序问题的联合批复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文  号:63法研字第93号

发布日期:1963-7-22

执行日期:1963-7-22

黑龙江、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

  黑龙江、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来文请示死缓罪犯期满以后的处理程序问题,经我们研究后,联合批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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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制的刑期可否折抵有期徒刑刑期问题的批复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63-7-27

执行日期:1963-7-27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月19日〔63〕刑字第163号关于管制的刑期可否折抵有期徒刑刑期的请示已收阅。经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研究认为,管制的刑期不能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至于罪犯马永康被判处管制后,由公安机关送往酒泉夹边沟劳教农场劳动的一段时间,仍属执行管制的刑期,同样不能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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