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1981-7-21
执行日期:1981-7-21
湖南、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山西、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湖北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你们来文请示关于共同犯罪案件中对检察院没有起诉、法院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案人应如何处理的问题,经我们共同研究后,联合批复如下: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 号:高检研发字[1985]32号
发布日期:1985-9-3
执行日期:1985-9-3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发文单位: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
发布日期:1981-9-10
执行日期:1981-9-10
发文单位:公安部
文 号:[85]公刑字175号
发布日期:1985-9-28
执行日期:1985-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