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1981-7-21
执行日期:1981-7-21
湖南、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山西、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湖北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你们来文请示关于共同犯罪案件中对检察院没有起诉、法院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案人应如何处理的问题,经我们共同研究后,联合批复如下: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1981-7-21
执行日期:1981-7-21
湖南、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山西、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湖北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你们来文请示关于共同犯罪案件中对检察院没有起诉、法院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案人应如何处理的问题,经我们共同研究后,联合批复如下: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81法研字第19号
发布日期:1981-7-28
执行日期:1981-7-28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铁路、水上运输高级法院筹备组:
现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81)常办秘字第130号复函转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 号:高检研发字[1985]32号
发布日期:1985-9-3
执行日期:1985-9-3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发文单位: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
发布日期:1981-9-10
执行日期:1981-9-10
发文单位:公安部
文 号:[85]公刑字175号
发布日期:1985-9-28
执行日期:1985-9-28
发文单位:最高法院研究室
发布日期:1985-10-18
执行日期:1985-10-18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5)鲁法研字第12号《关于对被告人已死亡的再审案件的第一审判决其近亲属能否径行提出上诉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的意见:即芮少麟提出的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可以作为申诉案件处理。